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结果:认定为
亮点:两次查看现场、目测面积和测量面积基本一致
焦点:张某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
封面语:张某某作为村长,带领村干部将村泥土销售给他人,一审判处一年一个月,但不认定是单位行为。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继续委托我们,目标就是要认定为单位行为。经精细化的辩护,终如愿。
二、案情简介
2016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张某某、张某1擅自占用某市某科学研究所两处林地共计19.77亩,雇佣工人使用挖掘机剥离林地地表植被,破坏林地开采泥土,并将挖取的泥土出售牟利,获得违法所得。
经聘请某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张某某、张某1在某市某科学研究所林地被占用的林地面积及毁坏程度以及林地上的树木毁坏情况进行鉴定,坐标A地点周围占用林地非法开采挖泥面积为15.75亩,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已严重破坏,坐标B地点周围被占用林地非法开采挖泥面积为4.02亩,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已严重破坏。
张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三、办案过程
1、侦查阶段经律师同行介绍前来来咨询,嫌价格高,委托了别的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再来委托;
2、我们接受委托后第二天去看现场,目测坐标A地点的面积不超8亩,第三天带助理拿卷尺粗略测量计算7.92亩;
3、申请重新鉴定,但不被批准;
4、家属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公司测量,测得面积为8.12亩;
5、结合证据、推算,撰写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但不被采纳;
6、一审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未出判决前先办理了,被告人回家过年;
7、一审判决没有认定为单位行为,上诉后改判,认定为单位行为,如被告人的愿。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为:
1、涉案土地面积为19.77亩不准确,上诉人张某某的家属2019年6月26日另行聘请某测绘有限公司测量的结果为12.15亩。且2019 年6月26日某测绘有限公司测得的12.15亩只能反映2019 年6月26日涉案地块的面积,还不能证明2016年6月至12月的取土面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能排除其他人于2016年12月至2019年6月26日零星取土扩大面积的可能。
2、挖土行为是执行村决议,利益归于村集体,本案属某村的单位行为,属于单位犯罪,不是上诉人的个人行为。
五、裁判结果
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六、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有现场必看,有时会给你带来辩论的灵感。
刑事辩护是律师业务里比较窄的业务领域,和其他民商类、行政类案件的思维不一样,最好专业事交给专业的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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