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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诈骗国家拆迁补偿款172万,经李晓明律师团队依法辩护,检察机关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发布时间:2022-12-28 10:24:54 浏览:395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2年上半年,某地公安机关在对当地拆迁部门在2018年发放国家拆迁补偿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时,发现张某曾经于2018年12月份利用二套伪造的房产证从拆迁办领取过172万元国家拆迁补偿款。2022年9月份,公安机关办案人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张某和同案犯赵某抓获归案。经过北京首权律师事务所李晓明律师团队积极辩护,张某在被刑事拘留后第37天被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二、办案过程

张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其家属来到北京首权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李晓明律师为张某进行辩护。

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张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张某,与张某沟通案情,发现重要线索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张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经过与张某的沟通,李晓明律师发现本案有可能属于无罪案件,张某本人不具备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得到国家拆迁补偿款的行为。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北京首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张某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鉴于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法律意见简略如下):

 1、张某从拆迁办取得172万元补偿款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国家拆迁补偿款的目的。

经过与张某多次沟通,帮助张某逐步还原事实经过,辩护人得知,该笔拆迁补偿款系当地政府以拆迁补偿款的形式给与赵某的抚恤金,且办理二套虚假房产证的行为系赵某一手承办,与张某无关。张某之所以参与此事,系因赵某的身份不方便领取该笔款项,故而委托张某代为领取。

 2、张某帮助赵某领取到172万元拆迁补偿款后,如数交给赵某,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获利,张某的客观行为反映出其没有非法占用国家拆迁补偿款。

结合以上事实,辩护人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建议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接受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五、办案心得

1、永远不要放弃无罪辩护

刚接到家属委托的时候很担心案件的严重性,毕竟诈骗了国家172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将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是法律圈子里流行一句话:“诈骗案件,不是无期,就是无罪。”所以首先考虑的就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无罪,如果无罪,如何出罪,也就是说,永远不要放弃无罪辩护。

  2、充分相信当事人的辩解

做律师这些年,我养成的最好习惯就是充分相信当事人的辩解。这起案件乍一听情节很恶劣,诈骗的对象是国家拆迁补偿款,但是经过与当事人的多次沟通,帮助他逐渐还原案件事实后,律师了解到当事人一直认为这笔172万元的拆迁补偿款是当地政府变相给与赵某的抚恤金,并且当事人也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来证实上述事实,明显能够排除当事人非法占有国家拆迁补偿款的主观故意。   

 3、务必与检察机关办案人沟通

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后,基于各种原因,批捕率是有所下降的,这也是很多案件能够不批捕的原因之一。所以在案件报捕的7天之内,辩护律师务必与检察机关办案人进行直接的沟通对话,把了解到的真实的案件事实以口述和文字的形式传递给检察机关办案人,请一定注意真实性,因此当律师取得办案人的一致意见后,不批捕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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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诈骗国家拆迁补偿款172万,经李晓明律师团队依法辩护,检察机关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发布时间:2022-12-28 10:24:54 浏览:3954次

一、案情简介

2022年上半年,某地公安机关在对当地拆迁部门在2018年发放国家拆迁补偿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时,发现张某曾经于2018年12月份利用二套伪造的房产证从拆迁办领取过172万元国家拆迁补偿款。2022年9月份,公安机关办案人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张某和同案犯赵某抓获归案。经过北京首权律师事务所李晓明律师团队积极辩护,张某在被刑事拘留后第37天被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二、办案过程

张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其家属来到北京首权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李晓明律师为张某进行辩护。

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张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张某,与张某沟通案情,发现重要线索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张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经过与张某的沟通,李晓明律师发现本案有可能属于无罪案件,张某本人不具备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得到国家拆迁补偿款的行为。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北京首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张某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鉴于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法律意见简略如下):

 1、张某从拆迁办取得172万元补偿款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国家拆迁补偿款的目的。

经过与张某多次沟通,帮助张某逐步还原事实经过,辩护人得知,该笔拆迁补偿款系当地政府以拆迁补偿款的形式给与赵某的抚恤金,且办理二套虚假房产证的行为系赵某一手承办,与张某无关。张某之所以参与此事,系因赵某的身份不方便领取该笔款项,故而委托张某代为领取。

 2、张某帮助赵某领取到172万元拆迁补偿款后,如数交给赵某,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获利,张某的客观行为反映出其没有非法占用国家拆迁补偿款。

结合以上事实,辩护人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建议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接受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五、办案心得

1、永远不要放弃无罪辩护

刚接到家属委托的时候很担心案件的严重性,毕竟诈骗了国家172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将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是法律圈子里流行一句话:“诈骗案件,不是无期,就是无罪。”所以首先考虑的就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无罪,如果无罪,如何出罪,也就是说,永远不要放弃无罪辩护。

  2、充分相信当事人的辩解

做律师这些年,我养成的最好习惯就是充分相信当事人的辩解。这起案件乍一听情节很恶劣,诈骗的对象是国家拆迁补偿款,但是经过与当事人的多次沟通,帮助他逐渐还原案件事实后,律师了解到当事人一直认为这笔172万元的拆迁补偿款是当地政府变相给与赵某的抚恤金,并且当事人也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来证实上述事实,明显能够排除当事人非法占有国家拆迁补偿款的主观故意。   

 3、务必与检察机关办案人沟通

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后,基于各种原因,批捕率是有所下降的,这也是很多案件能够不批捕的原因之一。所以在案件报捕的7天之内,辩护律师务必与检察机关办案人进行直接的沟通对话,把了解到的真实的案件事实以口述和文字的形式传递给检察机关办案人,请一定注意真实性,因此当律师取得办案人的一致意见后,不批捕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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