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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挪用公款罪,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3-01-18 09:30:24 浏览:156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由、案件焦点和结果

案由:挪用公款罪

案件焦点:把代收的学费存入自己的个人账户是否构成挪用公款,是否可以免于处罚

案件结果: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二、简要案情

刘某某是某高校的老教授, 已经退休近两年 。当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她所在的大学的管理人员涉案的一起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对该大学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在审计的过程中发现她挪用公款的犯罪线索。根据审计中发现证据显示,在2016年前后,刘某某在接受学校指派负责社会办学的过程中,提前向学生收取学费数百万元,并将学费存入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十余万元被她和部门同事私分。检察机关认定刘某某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

三、办案经过

因为年纪大不便于羁押,检察机关对刘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刘某某经朋友介绍聘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志永律师为其辩护。  

1、分析案情。 刘志永律师听取了老教授的涉案过程,认为本案的犯罪金额虽然巨大,但是犯罪情节有特殊之处。老教授虽然是学校任命的社会办学部门负责人,但是学校并没有给他们部门配置专门的财务人员,学校也没有要求他们把收取的学费直接交到学校财务部门。在她之前,已经形成了学费存入私人账户的惯例,学校对此知情也未予反对。因为学校没有拨付足够的经费,所以他们把存款产生的利息用于办公、招待、发放奖金等方面。 经过分析,刘志永律师认为本案有可能争取更好的结果,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处罚都是有可能的。

2、与办案人员沟通。 接受委托后,刘律师向检察机关调取了案件卷宗材料。通过对案件材料的分析,尤其是通过对案涉审计报告的认真研究,结合银行流水、往来账目,刘律师认为老教授挪用公款的金额并没有那么多,经过与检察机关的反复沟通,案涉金额由200余万降低到100余万,并且关于存款利息部分也不再按照贪污罪单独起诉。

3、出庭辩护。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刘志永律师出庭辩护,充分阐述辩护意见,认为刘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应当免予刑事处罚。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队公共财产的管理制度,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综合案件中的犯罪情节,结合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 人民法院做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后,检察院提起抗诉,后撤回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刘某某终于免除了牢狱之灾,到外地的女儿家安度晚年了。

四、辩护思路

挪用公款20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同时把利息据为己有,有涉嫌构成贪污。这种情况下,做到免于处罚是很困难的。本案与其他挪用公款案件最大的不同在于,刘某某收取的学费存入本人账户有特殊原因。首先,刘某某负责联合办学工作,学校并没有为他们设置专门的财务人员,也没有专门的账户,再加上学费收取过程的漫长,为了工作方便,刘某某不得不选择存入其本人账户。其次学校领导对学费私存的事实完全之情,甚至默许。除刘某某所在的部门外,其他部门也不同程度存在类似情况。第三、学校并没有为刘某某的部门拨付经费,刘某某用学费的存款利息支付了部门的一些招待费,以及其它费用,没有证据证明用于个人或家庭的支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数额巨大,但是依旧可以认定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在刘志永律师的建议下,刘某某首先退还了学费的全部利息。随后,与该校负责人沟通,学校出具了一份对刘某某有利的情况说明。该份说明对案件的结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办案心得

对于挪用公款案件,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心态或者犯罪动机决定了主观恶性,往往对于案件的定性,处罚的结果有重大的影响。而主管心态是通过客观表现来认定的。从案件的犯罪过程、犯罪情节以及案情细节等多方面入手,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所有内容,进行分析、论证甚至适当的演绎,获取法官最大的同情,往往是案件成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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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挪用公款罪,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3-01-18 09:30:24 浏览:1567次

 

一、案由、案件焦点和结果

案由:挪用公款罪

案件焦点:把代收的学费存入自己的个人账户是否构成挪用公款,是否可以免于处罚

案件结果: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二、简要案情

刘某某是某高校的老教授, 已经退休近两年 。当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她所在的大学的管理人员涉案的一起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对该大学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在审计的过程中发现她挪用公款的犯罪线索。根据审计中发现证据显示,在2016年前后,刘某某在接受学校指派负责社会办学的过程中,提前向学生收取学费数百万元,并将学费存入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十余万元被她和部门同事私分。检察机关认定刘某某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

三、办案经过

因为年纪大不便于羁押,检察机关对刘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刘某某经朋友介绍聘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志永律师为其辩护。  

1、分析案情。 刘志永律师听取了老教授的涉案过程,认为本案的犯罪金额虽然巨大,但是犯罪情节有特殊之处。老教授虽然是学校任命的社会办学部门负责人,但是学校并没有给他们部门配置专门的财务人员,学校也没有要求他们把收取的学费直接交到学校财务部门。在她之前,已经形成了学费存入私人账户的惯例,学校对此知情也未予反对。因为学校没有拨付足够的经费,所以他们把存款产生的利息用于办公、招待、发放奖金等方面。 经过分析,刘志永律师认为本案有可能争取更好的结果,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处罚都是有可能的。

2、与办案人员沟通。 接受委托后,刘律师向检察机关调取了案件卷宗材料。通过对案件材料的分析,尤其是通过对案涉审计报告的认真研究,结合银行流水、往来账目,刘律师认为老教授挪用公款的金额并没有那么多,经过与检察机关的反复沟通,案涉金额由200余万降低到100余万,并且关于存款利息部分也不再按照贪污罪单独起诉。

3、出庭辩护。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刘志永律师出庭辩护,充分阐述辩护意见,认为刘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应当免予刑事处罚。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队公共财产的管理制度,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综合案件中的犯罪情节,结合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 人民法院做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后,检察院提起抗诉,后撤回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刘某某终于免除了牢狱之灾,到外地的女儿家安度晚年了。

四、辩护思路

挪用公款20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同时把利息据为己有,有涉嫌构成贪污。这种情况下,做到免于处罚是很困难的。本案与其他挪用公款案件最大的不同在于,刘某某收取的学费存入本人账户有特殊原因。首先,刘某某负责联合办学工作,学校并没有为他们设置专门的财务人员,也没有专门的账户,再加上学费收取过程的漫长,为了工作方便,刘某某不得不选择存入其本人账户。其次学校领导对学费私存的事实完全之情,甚至默许。除刘某某所在的部门外,其他部门也不同程度存在类似情况。第三、学校并没有为刘某某的部门拨付经费,刘某某用学费的存款利息支付了部门的一些招待费,以及其它费用,没有证据证明用于个人或家庭的支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数额巨大,但是依旧可以认定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在刘志永律师的建议下,刘某某首先退还了学费的全部利息。随后,与该校负责人沟通,学校出具了一份对刘某某有利的情况说明。该份说明对案件的结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办案心得

对于挪用公款案件,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心态或者犯罪动机决定了主观恶性,往往对于案件的定性,处罚的结果有重大的影响。而主管心态是通过客观表现来认定的。从案件的犯罪过程、犯罪情节以及案情细节等多方面入手,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所有内容,进行分析、论证甚至适当的演绎,获取法官最大的同情,往往是案件成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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