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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四川省刑事专业律师杨震介入该案辩护,B某某被法院判决定罪免处

发布时间:2023-03-03 14:37:55 浏览:268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故意伤害

结果:定罪免处

亮点:法院虽未采纳辩护意见,但对不认罪的被告人予以定罪免处

焦点:罪与非罪

封面语:B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四川省刑事专业律师杨震介入该案辩护,B某某被法院判决定罪免处。

、案情简介

被害人T某某因与Z某某的感情纠纷和赔偿等问题,于2015年x月x日下午接到Z某某电话后,于x时许来到Z某某位于某市的家中,在房中与被告人C某(系Z某某妻子)发生口角和抓扯,并被被告人B某某(系C某外甥)推至沙发处跌坐,在此期间T某某致头部血肿和手腕受伤。经四川某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 xxx 号司法鉴定书鉴定:被害人T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四川某法医学鉴定中心法临 xxxx-xxxx 司法鉴定书鉴定:被害人T某某右侧桡骨远端及尺骨茎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理由:

1.B某某无伤害故意,B某某与被害人的接触完全是为了劝阻纠纷,控方无充分证据证明B某某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故意,以及与被告人C某具有共同伤害故意;

2.B某某无伤害行为,本案中仅有C某在 2017 年 x月x日开始的讯问笔录供述B某某有推打和脚踢的行为,但该部分供述不客观,因为C某本人当庭否认该部分内容,且C某解释 x月 x日当天早上9时许到达公安机关,但直至下午 15 时许才开始作笔录,所以对C某该部分供述内容的客观性有异议。除此以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B某某实施了伤害的行为;

3.B某某供述劝阻双方后,将被害人推到沙发上的行为,也并非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即使该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伤害,也是过失行为。


、办案结果

某区法院虽未采纳辩护意见,但对不认罪的被告人予以定罪免处。

五、办案心得

该案在整个诉讼环节各被告人均不认罪,在审判阶段法庭曾联系辩护人试图做被告人工作,自愿认罪后给予轻判,但各被告人仍然坚持无罪,辩护人也依法提出无罪辩解意见。虽然最终判决未采纳辩护意见,但对不认罪的各被告人,法院判决予以定罪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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