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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四川省刑事专业律师杨震为其辩护,获检察机关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3-06-05 09:43:00 浏览:126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危险驾驶

结果:不起诉

亮点: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醉驾、不起诉

封面语:M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四川省刑事专业律师杨震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该案辩护后,L某某获检察机关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2日20时33分,M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市青衣江路东段100米处时,遇到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检查,以M某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采取了扣留机动车、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后M某某被带至某市中医院提取血液。12月25日被告知经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

、办案过程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M某某委托杨震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杨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查阅该案案卷材料,制作详细阅卷笔录。

2、向M某某核实案件证据与事实。

3、与承办检察官依法交换辩护意见并提交书面建议不起诉的辩护词。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关于侦查机关认定M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主要理由为:1、本案提取血液样本程序违法。一是从案卷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提取过程没有见证人在场;二是从该案相关联的吊销驾照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由辅警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证明提取血样时没有找见证人,而由协助执法的辅警作为了见证人;三是血样提取后未当场装入物证密封袋并封存。2、本案提取的血液样本在送检过程中没有保持低温,而是置于开着热空调的警车内,严重违反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血液样本送检过程应保持低温”之规定。而该送检血液是否保持低温,将影响到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的客观性。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本案中M某某不具有呼气酒精含量可作为醉驾案件定案依据的情况,本案的呼气酒精含量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由此可知,本案犯罪嫌疑人M某某的血样提取、送检过程等等已违反了相关法定限制性规定,据以认定醉驾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不具备客观性,不应采信。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认定醉驾案件的关键证据。如果经过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亦无法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本案鉴定意见应予排除。则指控犯罪嫌疑人M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4款之规定,对M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M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心得 

危险驾驶案,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是认定是否属于醉驾的关键证据,因此作为辩护律师认真审查血样的提取、保存、送检等环节是否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从而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等提出质疑,是取得辩护效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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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四川省刑事专业律师杨震为其辩护,获检察机关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3-06-05 09:43:00 浏览:1260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危险驾驶

结果:不起诉

亮点: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醉驾、不起诉

封面语:M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四川省刑事专业律师杨震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该案辩护后,L某某获检察机关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2日20时33分,M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市青衣江路东段100米处时,遇到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检查,以M某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采取了扣留机动车、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后M某某被带至某市中医院提取血液。12月25日被告知经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

、办案过程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M某某委托杨震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杨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查阅该案案卷材料,制作详细阅卷笔录。

2、向M某某核实案件证据与事实。

3、与承办检察官依法交换辩护意见并提交书面建议不起诉的辩护词。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关于侦查机关认定M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主要理由为:1、本案提取血液样本程序违法。一是从案卷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提取过程没有见证人在场;二是从该案相关联的吊销驾照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由辅警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证明提取血样时没有找见证人,而由协助执法的辅警作为了见证人;三是血样提取后未当场装入物证密封袋并封存。2、本案提取的血液样本在送检过程中没有保持低温,而是置于开着热空调的警车内,严重违反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血液样本送检过程应保持低温”之规定。而该送检血液是否保持低温,将影响到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的客观性。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本案中M某某不具有呼气酒精含量可作为醉驾案件定案依据的情况,本案的呼气酒精含量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由此可知,本案犯罪嫌疑人M某某的血样提取、送检过程等等已违反了相关法定限制性规定,据以认定醉驾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不具备客观性,不应采信。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认定醉驾案件的关键证据。如果经过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亦无法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本案鉴定意见应予排除。则指控犯罪嫌疑人M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4款之规定,对M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M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心得 

危险驾驶案,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是认定是否属于醉驾的关键证据,因此作为辩护律师认真审查血样的提取、保存、送检等环节是否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从而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等提出质疑,是取得辩护效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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