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危险驾驶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醉驾、不起诉
封面语:L某某涉嫌一案,四川省刑事专业律师杨震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该案辩护后,L某某获检察机关不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x日x时许,L某某在四川省省道210线289公里900米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与前车追尾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两车受损,经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L某某负全责,经抽血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
三、办案过程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L某某委托杨震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杨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查阅该案案卷材料,制作详细阅卷笔录。
2、向嫌疑人核实案件证据与事实。
3、与承办检察官依法交换辩护意见并提交书面建议不起诉的辩护词。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关于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案件事实无异议,但对侦查机关认定李某某系醉酒后驾驶的案件事实,我们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主要理由为:1、本案提取的血液样本在送检过程中是否保持低温、是否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之规定,侦查机关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该送检血液是否保持低温,将影响到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也是认定本案是否系醉酒驾驶的关键。2、依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第6条之规定:“要切实提高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效率,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而本案2020年1月x日委托、受理,x日鉴定,7日才出具鉴定意见。由此可知,本案犯罪嫌疑人李倩雯的血样送检过程及鉴定程序已违反了上述法定限制性规定,据以认定醉驾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不具备客观性,不应采信。
综上所述,该案经过2次补充侦查,指控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依据第175条4款之规定,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结果
某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L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六、办案心得
危险驾驶案,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是认定是否属于醉驾的关键证据,因此作为辩护律师认真审查血样的提取、保存、送检等环节是否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从而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等提出质疑,是取得辩护效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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