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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伍志锐律师、黄哲君律师为其辩护,最终被判缓

发布时间:2023-03-09 16:03:56 浏览:3793次 案例二维码

W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伍志锐律师黄哲君律师为其辩护,法院最终判缓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亮点:民营企业家犯罪;房地产开发商;法院采纳律师量刑意见

焦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宗亲会投资

封面语:宗亲会理事长向宗亲会成员吸收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伍志锐律师、黄哲君律师介入后注重案件事实,结合W某为房地产开发商的身份,善用刑事司法政策、国家政策,经充分辩护后法院判处W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情简介

W某为W姓氏宗亲会理事长,宗亲会长期以来联系较为紧密,活动相对频繁,同时每年还以现金奖励新考入大学的W姓氏大学生,且还资助一些生活上较为贫困的W姓氏宗亲,因此多次遇到经费短缺的问题。为脱离W姓氏宗亲会长期以来只能依靠W姓氏宗亲捐款来解决经费短缺的窘迫现状,W某与他人一同发起W姓氏爱心互助会(下称“互助会”),自2010年起在互助会通过每月2%的月利息向互助会成员吸收投资,并以2.5%的月利息向他人出借资金,以利差解决W姓氏宗亲会的经费短缺问题,同时盘活W姓氏宗亲的资产。至2015年,因资金链断裂互助会无法向宗亲兑付利息。2020年,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W某立案,2022年6月对W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W某虽然确实存在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其情节应当是较为轻微的。原因在于:

其一,互助会及模式等并非是W某所想所创,W某当理事长也是互助会内部推选,W某因受教育程度有限,对互助会的模式本质上也缺乏违法性的认识,其本心还是认为早期设立互助会主要还是解决宗亲会经费问题,主观恶性较小。

其二,互助会所吸收资金已返回了一半左右,如不是因资金链断裂则返回的程度远高于一半,客观上互助会的资金也确实投入了房地产的建设、经营之中,符合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特殊的主客观认定,应当属于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况(按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如能在公诉机关起诉前将全部资金予以退回的则可以不起诉)。

其三,公诉机关并未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中包含W某等发起人及其亲属的投资金额予以扣减,辩护人认为这些部分属于W某等人的定向投资,并不属于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公众”范畴,依法应当予以扣减。

其四,根据当前“六保六稳”的司法政策,以及“保交楼”的行政管理政策,W某本身所犯的并不是对社会公众安全危害特别严重的暴力性犯罪,人民法院对W某这样的房地产开发商予以轻判,并让其尽快恢复其所建设楼盘的施工建设,无论对普通民众、对政府管理、对社会经济秩序都是非常有利的。

其五,W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获得了部分受害人的谅解。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W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办案心得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认定认定是罪轻罪重的核心,在无法完全脱罪的情况下应当严格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中对数额的认定。

在本案中,司法会计鉴定确实未将W某及相关发起人及其亲属所投入的资金予以刨除,导致认定W某的涉案金额畸高。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并未严格审查此项,如辩护人未提出此项异议则W某很有可能得不到缓刑。因此,对此类案件的数额来源及认定数额的逻辑在应用上应极为严格。

二、辩护也应善用刑事司法政策、国家政策。

W某虽然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其本身是一名房地产开发商,是时正是政府“保交楼、稳民生”的重点时期,其所开发的楼盘亦在当地政府保交楼的名单当中。因此,在辩护过程中辩护人与主审法官进行了以相关政府文件为主、兼顾刑事司法政策与相关国家政策的相应沟通,最终获得了审判法官的支持。

我们对经济类犯罪的辩护,不仅应注重案件事实、证据本身的问题,还需要作一些社会危害性论证、建议刑期合理性推理等的综合辩护,对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达到辩护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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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伍志锐律师、黄哲君律师为其辩护,最终被判缓

发布时间:2023-03-09 16:03:56 浏览:3793次

W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伍志锐律师黄哲君律师为其辩护,法院最终判缓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亮点:民营企业家犯罪;房地产开发商;法院采纳律师量刑意见

焦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宗亲会投资

封面语:宗亲会理事长向宗亲会成员吸收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伍志锐律师、黄哲君律师介入后注重案件事实,结合W某为房地产开发商的身份,善用刑事司法政策、国家政策,经充分辩护后法院判处W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情简介

W某为W姓氏宗亲会理事长,宗亲会长期以来联系较为紧密,活动相对频繁,同时每年还以现金奖励新考入大学的W姓氏大学生,且还资助一些生活上较为贫困的W姓氏宗亲,因此多次遇到经费短缺的问题。为脱离W姓氏宗亲会长期以来只能依靠W姓氏宗亲捐款来解决经费短缺的窘迫现状,W某与他人一同发起W姓氏爱心互助会(下称“互助会”),自2010年起在互助会通过每月2%的月利息向互助会成员吸收投资,并以2.5%的月利息向他人出借资金,以利差解决W姓氏宗亲会的经费短缺问题,同时盘活W姓氏宗亲的资产。至2015年,因资金链断裂互助会无法向宗亲兑付利息。2020年,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W某立案,2022年6月对W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W某虽然确实存在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其情节应当是较为轻微的。原因在于:

其一,互助会及模式等并非是W某所想所创,W某当理事长也是互助会内部推选,W某因受教育程度有限,对互助会的模式本质上也缺乏违法性的认识,其本心还是认为早期设立互助会主要还是解决宗亲会经费问题,主观恶性较小。

其二,互助会所吸收资金已返回了一半左右,如不是因资金链断裂则返回的程度远高于一半,客观上互助会的资金也确实投入了房地产的建设、经营之中,符合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特殊的主客观认定,应当属于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况(按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如能在公诉机关起诉前将全部资金予以退回的则可以不起诉)。

其三,公诉机关并未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中包含W某等发起人及其亲属的投资金额予以扣减,辩护人认为这些部分属于W某等人的定向投资,并不属于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公众”范畴,依法应当予以扣减。

其四,根据当前“六保六稳”的司法政策,以及“保交楼”的行政管理政策,W某本身所犯的并不是对社会公众安全危害特别严重的暴力性犯罪,人民法院对W某这样的房地产开发商予以轻判,并让其尽快恢复其所建设楼盘的施工建设,无论对普通民众、对政府管理、对社会经济秩序都是非常有利的。

其五,W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获得了部分受害人的谅解。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W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办案心得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认定认定是罪轻罪重的核心,在无法完全脱罪的情况下应当严格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中对数额的认定。

在本案中,司法会计鉴定确实未将W某及相关发起人及其亲属所投入的资金予以刨除,导致认定W某的涉案金额畸高。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并未严格审查此项,如辩护人未提出此项异议则W某很有可能得不到缓刑。因此,对此类案件的数额来源及认定数额的逻辑在应用上应极为严格。

二、辩护也应善用刑事司法政策、国家政策。

W某虽然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其本身是一名房地产开发商,是时正是政府“保交楼、稳民生”的重点时期,其所开发的楼盘亦在当地政府保交楼的名单当中。因此,在辩护过程中辩护人与主审法官进行了以相关政府文件为主、兼顾刑事司法政策与相关国家政策的相应沟通,最终获得了审判法官的支持。

我们对经济类犯罪的辩护,不仅应注重案件事实、证据本身的问题,还需要作一些社会危害性论证、建议刑期合理性推理等的综合辩护,对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达到辩护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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