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37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一审判决4年,二审改判2年6个月
亮点:排除一审认定的价格鉴定意见
焦点:办案单位是否具有管辖权;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一审认定价格是否畸高;
封面语:C某犯贪污罪,伍志锐律师为其二审辩护人,获二审改判结果
二、案情简介
上诉人C某原系某市某局局长,该市某打击走私综合洽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该局,C某兼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副主任,原审被告人Z某为联络员。该局内设打私队,负责打击冻品走私等工作;Z某为打私队队长。上诉人C某、原审被告人Z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W某、张某,以调包的方式窃取打私队暂扣的涉嫌走私的鱼干,数额巨大,一审认定上述4人犯贪污罪,其中C某被判处四年,并处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三、办案过程
C某一审判决后,其家属委托事务所主任伍志锐律师为C某进行辩护。
伍志锐律师接受委托后,为C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C某沟通案情
伍志锐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向C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核实一审判决所认定事实、证据,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伍志锐律师多次会见C某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伍志锐律师组织锐嘉弘刑辩团队成员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围绕本案涉及的管辖、定罪、量刑问题发表意见,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为最大限度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二审庭审效果,伍志锐律师及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开庭申请,阐明本案二审开庭的必要性,并提交新的证据、调查取证申请,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4.调取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对本案的讯问笔录进行审查
伍志锐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调取本案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并进行审查。
四、办案思路
伍志锐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立案侦查违反管辖规定,本案作为职务犯罪案件应由监察委员会管辖,而非由公安立案侦查
二、因C某的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记载的内容不符,应当排除C某的讯问笔录,C某的供述应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
三、C某在本案中不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四、C某在本案中不具有贪污故意,与Z某等人没有共同犯意
五、本案对贪污数额的认定明显过高,与其他在案证据不符
五、办案结果
法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贪污数额明显过高,与在案证据不符,改判C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
六、办案心得
伍志锐律师通过提交新的线索、证据,成功使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并通过审查本案在案证据,把握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法院指出本案证据所存在的问题,经过二审法院审查,最终采纳了伍志锐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原审判决,使C某获得二审轻判的结果。
伍志锐律师认为,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辩护人需要面对的不仅仅是桌面上的案卷材料,同时还是别人的人生,辩护人需要对所有的在案证据及其反映的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对证据指向的事实、结论的判定应当坚持“唯一性”证明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让有罪者罚当其罪,让无辜者免受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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