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32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不起诉
亮点:涉案毒品海洛因重达13.8公斤
焦点:涉案毒品是否具有同一性
封面语:W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伍志锐律师的充分辩护工作,让W某获不起诉结果。
二、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W某、Q某1、Q某2三人共谋合资向一名境外卖家购买40块毒品海洛因用于在柳州地区贩卖,卖家将40块毒品海洛因分别藏匿在三个木雕内,从境外运至云南省某市再交由他人转运至柳州。
藏匿着毒品的木雕在2021年1月7日被运抵柳州市某物流园快递点,得知购买的毒品已经到达,W某三人并未打算直接出面取件,而是明确分工,由Q某1联系一位三轮车司机龙某取件,Q某1本人在物流园门外的路边进行等候,W某、Q某2则驾驶车辆到快递点周边等候接货。
受托的三轮车司机龙某刚完成取件,就被得到线报早已在现场布网守候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同时在快递点门前的路边车上抓获W某、Q某2,Q某1闻风而逃但也于当日抓获归案。公安人员现场查获三个木雕,并从三个木雕内提取到疑似毒品海洛因40块,共计13873.13克,疑似毒品冰毒100.68克,经过检验发现上述物品中都含有海洛因和氯胺酮成分。
三、办案过程
伍志锐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W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第一时间会见W某,了解案情
接到W某家属的委托后,辩护人即刻前往柳州市某看守所会见W某了解情况。
会见时,W某告诉辩护人,自己没有参与贩卖毒品,是被卷进这起事件的,但在问话过程中,因为想着配合调查做好口供就能出来,就做了有罪供述。
这一情况无疑给辩护人的辩护工作增加了巨大难度,辩护人第一时间对相关证据的线索进行收集,并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是相关的证据没有被及时排除。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基本了解案情后,伍志锐律师迅速组织锐嘉弘刑辩团队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因为相关的证据没有被及时排除,辩护人选择重新寻找案件突破口,多次往返看守所会见W某了解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全面仔细的阅卷工作,核实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为最大限度维护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就发现的问题多次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并多次当面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有效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通过会见W某、查阅案件材料后发现本案存在诸多疑点:
1.涉案毒品在查获时与检验时的重量出现出入,同时该批毒品来源也无法查明
首先,结合抓获经过及对毒品称量、封存情况记录的证据材料,现场查获的毒品重量与封存后检验的毒品重量出现差异,无法从重量上证实封存的毒品与查获的毒品是同一批;其次,负责邮寄运输毒品的同案犯在本案中不被逮捕,无法证实他寄出的物品中是否确实含有毒品;最后,嫌疑人供述的毒品购买数量与涉案毒品的数量之间并不吻合,对于涉案毒品是谁提供亦无法证实,三人供述的卖家所对应的联系方式也存在矛盾,无法证实涉案毒品为三人所购买的毒品。
2.本案存在部分非法取证情形
一是在W某的有罪供述方面,在讯问W某的过程中,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同样的,本案是一起重大毒品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但本案中对Q某2进行讯问时,并没有进行相应的同步录音录像。
3.W某与Q某1、Q某2之间不构成
对于三人之间如何联系、谁提出购买毒品的问题,三人供述不一致,并且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证据之间没有形成证据链。无法证明W某三人构成共同犯罪。
4.本案其他在案证据的合法性存疑,很多关联证据缺失,无法认定W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综上,在案证据无法证实W某参与了本案,W某亦明确其没有贩卖毒品,故辩护人认为W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五、办案结果
广西柳州市检察院决定对W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本案是重大毒品案件,涉案毒品海洛因重达13.8公斤,如果认定W某构成贩卖毒品罪,那么足以判处W某。W某在本案中命悬一线,如何把W某从死神手中拉回来,那么律师的辩护就尤为重要。本案辩护人通过会见了解情况后没有轻言放弃,而是反复对全案证据进行认罪研判,不断提交法律意见,持续与承办人进行沟通。本案最终能够获得不起诉的结果,辩护律师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律师专业、敬业,不轻言放弃,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最终“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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