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某涉嫌贪污罪、,伍志锐律师、伍彩荣律师为其申诉,再审最终改判,受贿无罪,贪污免予刑事处罚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受贿罪
结果:免予刑事处罚
亮点:申诉改判;贪污免予刑事处罚;受贿无罪
焦点:根据案件需要查看现场,走访群众;不构成受贿罪
封面语:文化站站长W某涉嫌贪污受贿被判刑,伍志锐律师团队介入后为其申诉,再审最终改判,受贿无罪,贪污免予刑事处罚。
二、案情简介
W某在担任镇文化站副站长期间,受副镇长指派,在2012年2月至9月间负责三个村卫生室改建监工工作。三个卫生室的实际改建费用总计48312元,副镇长让W某虚开发票将开支虚列至61086元,由副镇长持虚开的发票报账,从中骗取公款12774元,后将4500元分给W某。
W某在政府驻村工作队工作期间,在协助某镇政府管理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申报、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于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非法收受某某屯13户受益农户现金7800元和某某屯受益农户廖某某现金1600元,非法收受村支书转交的周某某等10户受益农户现金3000元。
W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院指控犯贪污、受贿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4年5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W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十个月,一年。
W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阅案卷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裁定,维持原判。W某不服,继续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某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再审辩护意见为:
一、申诉人W某在李某处领取4500元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2012 年申诉人接受镇政府副镇长的安排,负责三个村卫生室建设。在卫生室建设过程中申诉人主要是负责监工和组织施工,卫生室的建设材料均是由申诉人W某购买及用自家的面包车运输到各个村去使用,期间产生的油费以及车辆损坏修理费均是申诉人自行支付,其从来未向政府报销过任何费用。在三个卫生室竣工后,申诉人W某亦如实向李某副镇长汇报开支情况,三个卫生室建设实际开支为45140元,但是大部分的开支并没有发票。申诉人向李某副镇长汇报后,李某副镇长称有发票才能报账,则要求申诉人找61000元的含税发票给其拿去报账,申诉人未多想,于是听从领导的指示找来了 61091元的发票,给李某副镇长拿去报账。李某副镇长报账回来后经过向黄某某镇长请示,才决定给予申诉人油费补贴 4500元。申诉人在开发票时并不知情,最终领取时亦是经过了审批。因此,申诉人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申诉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贪污的直接故意,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其开发票的行为完全是服从上级的指示,并非他个人的主观意图及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申诉人从李某处领取的4500元,亦是经过领导的决定及审批才给予申诉人4500元的油费补贴。申诉人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申诉人在主、客观上,都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申诉人W某在李某处领取的4500元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二、申诉人W某收到危房改造收益户筹资款12400元,并用于村务开支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2011年,申诉人根据政府文件规定的危房改造指标,进行危房改造工作。因2009年危房改造受益农户自行筹款已经用完,村里又没有公款,于是在危房改造工作会议中,亦讨论了先修路后建房等事项,会后经村干部讨论决定由危房改造受益农户每户交600元不等来作为村公益开支。由于村里没有专门的会计出纳,故村民还是按照2009年的习惯,将筹资款交给申诉人和村支书黄某某保管及支出,申诉人因此收到了12400元的筹资款,其收到款项后,亦全部用于村务开支,没有私用行为。申诉人在主观上没有收受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其所收到的筹资款12400元,是经过村干部讨论后由危房改造受益户自行筹资的公益开支款项,用于修路、油费、修车费等。 客观上申诉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上所述,危房改造受益户筹资款12400元,是由村民、村支书黄某某交给申诉人保管并用于村务开支。申诉人在主、客观上,都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申诉人W某收到危房改造受益户筹资款12400元,并用于村务开支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四、办案结果
再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和二审刑事裁定,原审上诉人W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的W某确确实实是为民着想,为群众办实事,不惜用自己的车辆为村里修路拉材料、自己出油费等。故作为辩护律师,在办理贪污、受贿案件时,通常要注意案件的定性问题,以及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尽可能查看现场,走访群众了解更多的案件事实,以便给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本案能启动再审,并且改判,实属不易。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中,不管是办案人员还是辩护人,都应该注重分析案件的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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