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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D某诈骗罪一案,王瑞律师,邢婷婷律师提供刑事辩护服务,诈骗数额认定的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

发布时间:2023-04-06 13:54:48 浏览:4546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31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1、罪名:诈骗罪

2、结果:检察院量刑建议13年,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d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200余万元调整到72万元。

3、封面语:本案为大连市第一起古董诈骗案件,历时四年有余,本案存在是否构成犯罪集团,犯罪数额不清晰,被害人信息不确切、不全面的情况。存在电子数据提取是否合法的认定、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分案审理如何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存在集团犯罪中绝大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对主犯定罪量刑的影响问题。辩护人对本案从实体及程序上进行了仔细研究,除对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辩护外也为全案当事人在诈骗数额上进行了辩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最终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

本案委托人为文物收藏公司员工,担任公司小组组长,该公司以对外谎称能够帮助藏友居间买卖古董业务,骗取古董鉴定费。以业务员电话充当居间商为由诱骗藏友到公司,以各小组长冒充买家为由诱骗藏友进行鉴定。被害人缴纳鉴定费,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鉴定费。大量藏友报案,D市X区公安局以诈骗罪立案并侦查,X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全案60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三.办案过程

王瑞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辩护工作,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一审审理阶段数十次会见本案被告人D某。

对本案中存在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与被告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本案检察官提出了详细的法律意见,因对诈骗数额的计算方法与承办检察官产生分歧,加之委托人对诈骗金额有异议。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定全案诈骗金额580余万元,认定我的当事人诈骗金额230余万元,并提出了13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恰逢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会见及取证难度加大,从本案一审立案进入一审的审理环节两年有余,审判机关先后三次分案审理本案各被告人,增加了办案的难度。辩护人依法从案件细节入手,认真核对全案100余份被害人笔录及相关证据,发现公诉机关以在案证据中查扣的公司账表作为计算全案金额证据,并没有依据客观事实认定诈骗金额,恰逢同案其他被告人及羁押期限将至均选择认罪认罚,对于本案的辩护更加大了辩护的难度。

辩护人针对此情形详细制作了全案的被害人受骗明细表及全案各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人物关系明细表,诈骗数额统计表,结合每一起诈骗事实的详细质证意见表,在庭审过程中得到了审判人员的高度认可,方便了本案的审理。

最终合议庭对全案的诈骗数额和当事人本人的诈骗数额依法予以大幅度调整,最终认定诈骗金额70余万元,法院量刑10年6个月。

 

四、办案思路

从客观证据入手到主观证据的审查。本案较为特殊的是被害人人数多达三百余人,但实际报案的人数100余人。而案发时是公安机关到公司现场抓捕涉案大部分嫌疑人并现场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较为完整的扣押了公司账本及涉案电脑并在侦查阶段提取涉案诈骗金额的数据。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经阅卷发现所呈现出的被害人报警人数与公安机关认定的被害人人数不一致,存在没有被害人报案单该笔被害人损失计入到诈骗金额当中,同时还发现公安机关在被害人辨认环节存在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协查办案并辨认制作笔录的情况,而对于此种协查并辨认程序合法性该如何进行审查并无相关裁判指引加大了犯罪数额的认定,公诉机关认为结合客观证据综合各被害人的笔录即使没有被害人报警亦可以认定该笔诈骗金额,并直接将没有被害人报警的涉案金额认定到犯罪金额中去。辩护人向法庭提出较为完整的客观证据审查,电子数据审查的法律依据及实践中大量的判例,引导合议庭对客观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回归到法律条文本身。辩护人针对本案没有被害人报案,如何认定诈骗金额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检索了大量的案件,转换案件争议矛盾,将没有被害人报案的涉案金额能否认定为犯罪金额转移到本案诈骗金额该如何进行计算的问题上。引导合议庭从诈骗金额的计算方式上入手扣除没有被害人报案的金额,并将被害人辨认各被告人的笔录做为每一起诈骗案件的切入点与同案犯供述及被害人陈述的诈骗经过结合评价。另外从案件的另外一个角度及保障被害人损失的高度结合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展开了辩论。

 

五、办案结果

一审审理阶段,王律师向合议庭提出了本案详细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该意见,并结合全案的数额进行委托人单独辩护外,也对全案进行了尝试性的整体辩护,最终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六、办案心得

共同犯罪案件中出现同案从犯认罪认罚而部分主犯没有认罪认罚该如何进行辩护?

当本案应当合并审理单鉴于某种情况分案审理且分案审理的结果对主犯的定罪和量刑有重要影响该如何处理和辩护?

因不可抗力原因,路途遥远原因,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被合议庭回绝后改如何寻找救济途径?

在控辩双方仅针对共同犯罪框架下主从犯认定展开辩护而法院直接认定本案为集团犯罪经行认定涉案人员层级进而判决,该行为是否违反辩论原则。

这些问题的发现使得作为刑辩律师的我意识到从在案证据中寻找并接近案件事实的真相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公正,但对于所发现的事实问题归纳到法律层面进行评价更为重要,并通过所归纳的法律评价方面的问题引导合议庭接收并接受这些观点是考验一个律师的辩护及沟通水平。

站在更高的一个高度,拿出一个控辩审三方都能接受的一个上位辩点寻找案件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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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某诈骗罪一案,王瑞律师,邢婷婷律师提供刑事辩护服务,诈骗数额认定的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31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1、罪名:诈骗罪

2、结果:检察院量刑建议13年,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d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200余万元调整到72万元。

3、封面语:本案为大连市第一起古董诈骗案件,历时四年有余,本案存在是否构成犯罪集团,犯罪数额不清晰,被害人信息不确切、不全面的情况。存在电子数据提取是否合法的认定、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分案审理如何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存在集团犯罪中绝大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对主犯定罪量刑的影响问题。辩护人对本案从实体及程序上进行了仔细研究,除对自己的当事人进行辩护外也为全案当事人在诈骗数额上进行了辩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最终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

本案委托人为文物收藏公司员工,担任公司小组组长,该公司以对外谎称能够帮助藏友居间买卖古董业务,骗取古董鉴定费。以业务员电话充当居间商为由诱骗藏友到公司,以各小组长冒充买家为由诱骗藏友进行鉴定。被害人缴纳鉴定费,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鉴定费。大量藏友报案,D市X区公安局以诈骗罪立案并侦查,X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全案60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三.办案过程

王瑞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辩护工作,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一审审理阶段数十次会见本案被告人D某。

对本案中存在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与被告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本案检察官提出了详细的法律意见,因对诈骗数额的计算方法与承办检察官产生分歧,加之委托人对诈骗金额有异议。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定全案诈骗金额580余万元,认定我的当事人诈骗金额230余万元,并提出了13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恰逢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会见及取证难度加大,从本案一审立案进入一审的审理环节两年有余,审判机关先后三次分案审理本案各被告人,增加了办案的难度。辩护人依法从案件细节入手,认真核对全案100余份被害人笔录及相关证据,发现公诉机关以在案证据中查扣的公司账表作为计算全案金额证据,并没有依据客观事实认定诈骗金额,恰逢同案其他被告人及羁押期限将至均选择认罪认罚,对于本案的辩护更加大了辩护的难度。

辩护人针对此情形详细制作了全案的被害人受骗明细表及全案各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人物关系明细表,诈骗数额统计表,结合每一起诈骗事实的详细质证意见表,在庭审过程中得到了审判人员的高度认可,方便了本案的审理。

最终合议庭对全案的诈骗数额和当事人本人的诈骗数额依法予以大幅度调整,最终认定诈骗金额70余万元,法院量刑10年6个月。

 

四、办案思路

从客观证据入手到主观证据的审查。本案较为特殊的是被害人人数多达三百余人,但实际报案的人数100余人。而案发时是公安机关到公司现场抓捕涉案大部分嫌疑人并现场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较为完整的扣押了公司账本及涉案电脑并在侦查阶段提取涉案诈骗金额的数据。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经阅卷发现所呈现出的被害人报警人数与公安机关认定的被害人人数不一致,存在没有被害人报案单该笔被害人损失计入到诈骗金额当中,同时还发现公安机关在被害人辨认环节存在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协查办案并辨认制作笔录的情况,而对于此种协查并辨认程序合法性该如何进行审查并无相关裁判指引加大了犯罪数额的认定,公诉机关认为结合客观证据综合各被害人的笔录即使没有被害人报警亦可以认定该笔诈骗金额,并直接将没有被害人报警的涉案金额认定到犯罪金额中去。辩护人向法庭提出较为完整的客观证据审查,电子数据审查的法律依据及实践中大量的判例,引导合议庭对客观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回归到法律条文本身。辩护人针对本案没有被害人报案,如何认定诈骗金额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检索了大量的案件,转换案件争议矛盾,将没有被害人报案的涉案金额能否认定为犯罪金额转移到本案诈骗金额该如何进行计算的问题上。引导合议庭从诈骗金额的计算方式上入手扣除没有被害人报案的金额,并将被害人辨认各被告人的笔录做为每一起诈骗案件的切入点与同案犯供述及被害人陈述的诈骗经过结合评价。另外从案件的另外一个角度及保障被害人损失的高度结合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展开了辩论。

 

五、办案结果

一审审理阶段,王律师向合议庭提出了本案详细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该意见,并结合全案的数额进行委托人单独辩护外,也对全案进行了尝试性的整体辩护,最终合议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六、办案心得

共同犯罪案件中出现同案从犯认罪认罚而部分主犯没有认罪认罚该如何进行辩护?

当本案应当合并审理单鉴于某种情况分案审理且分案审理的结果对主犯的定罪和量刑有重要影响该如何处理和辩护?

因不可抗力原因,路途遥远原因,申请被害人出庭作证被合议庭回绝后改如何寻找救济途径?

在控辩双方仅针对共同犯罪框架下主从犯认定展开辩护而法院直接认定本案为集团犯罪经行认定涉案人员层级进而判决,该行为是否违反辩论原则。

这些问题的发现使得作为刑辩律师的我意识到从在案证据中寻找并接近案件事实的真相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公正,但对于所发现的事实问题归纳到法律层面进行评价更为重要,并通过所归纳的法律评价方面的问题引导合议庭接收并接受这些观点是考验一个律师的辩护及沟通水平。

站在更高的一个高度,拿出一个控辩审三方都能接受的一个上位辩点寻找案件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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