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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H某某涉嫌诈骗罪,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为其辩护,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量刑建议从十三年变为三年

发布时间:2023-05-05 14:55:30 浏览:5309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40号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贵州ZS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与SC国贸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签订《投资协议》, 协议约定政府同意国贸公司在原厂址进行商业开发,政府不再给予任何拆迁补助。后因国贸公司原厂址要被征占,原协议的商业用地调整至HQ新区中央商务区。国贸公司股东,被告人H某某、W某某为了公司转型新成立了贵州YJ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J公司),并以YJ公司的名义继承了国贸公司与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后YJ公司又与管委会签订了其他调整协议。

2014年6月,YJ公司在HQ新区中央商务区竞拍得两宗商业用地,两宗土地的挂牌成交价分别为8170万元、10774万元,YJ公司要取得两宗土地的使用权证需向政府支付挂牌18944万元的土地出让金。YJ公司股东H某某、W某某、C某某(2013年3月入股)在商量筹集土地出让金时,H某某、W某某故意对C某某隐瞒了政府不需要再给予国贸公司任何补偿的事情,商量过程中三人提出找政府工作人员协商用国贸公司的征拆款抵扣YJ公司应向政府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经H某某、W某某与L某某(时任ZS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多次协商,L某某同意用国贸公司的征拆款冲抵YJ公司应交的土地出让金。2014年7月7日,YJ公司拟定了《关于SC国贸某有限公司征拆赔偿款冲抵贵州YJ有限公司购置土地出让金的说明》(以下简称“冲抵说明”)并找到L某某、C某某(时任ZS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局长)、W某某(时任ZS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签字。YJ公司用虚构的“冲抵说明”成功冲抵了应向政府交付的土地出让金12647.85万元,并以其他方式交足了剩余的土地出让金。YJ公司分别于2014年7月9日和2014年9月17日取得了两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2018年管委会成立双清专班对YJ公司在HQ新区的土地及债券、债务情况进行清算,H某某、W某某将抵扣的12647.85万元作为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2019年5月28日H某某到L市第三巡视组反映情况,亦将12647.85万元作为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管委会发现该笔抵扣存在问题,H某某、W某某为了让管委会认可该笔抵扣,出资2000万元找来W某某解决此事,并于2019年12月14日与W某某签订服务协议,支付了1050万元给W某某,后W某某最终未能解决。

再后,检察机关公诉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产12647.85万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3年。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中,从2020年7月9日本案被告人被采取留置的强制措施开始,龚振中律师即从侦查阶段开始为嫌疑人H某某进行辩护,并且坚持作无罪辩护,辩护人从阅卷、会见、分析材料、开庭、质证、发表辩护意见,制作和提交辩方证据和辩护手册,会见了被告人H某某12次,整理和提交了249页的辩方证据,制作了192页的辩护手册,总共花费了286个小时的工作时间,提供了完全的有效辩护。在整个辩护过程中虽然历经波折,但是龚振中律师依然全力以赴,努力争取,并积极与案件承办人积极沟通,成功获得变更起诉。

三、辩护思路

结合案情,第一次开庭当中辩护人龚振中律师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以补偿款冲抵土地款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不交或是少交土地出让金,而是为了尽快将土地证件办理清楚,进行土地开发和项目建设,做出业绩;土地出让金双方最终还是要进行结算,多除少补的。

2、被告人没有诈骗的客观行为,被告人没有隐瞒事实和虚构事实的欺骗行为。即本案以补偿款抵土地款,尽快将土地证件办理清楚,进行土地开发和项目建设这一事实,是经过被告人公司与政府各个部门完全知情、协商同意,共同办理的。

3、本案国家客观上没有损失,反而获利4909万元,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刑法意义上的严重后果,没有社会危害性,故不构成诈骗罪。

4、本案的冲抵行为实际上不可能造成国家的损失,因为YJ公司实际上已基本交足涉案的土地出让金,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刑法意义上的严重后果,没有社会危害性,故不构成诈骗罪。

5、被告人H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故不构成诈骗罪。

6、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即便构成犯罪,也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

7、假如本案构成犯罪,无论构成合同诈骗罪或是诈骗罪,都应当是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

8、欺骗行为造成的损失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应认定为诈骗罪,故本案不宜对被告人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9、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通过冲抵的方式,诈骗国家12647万元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10、本案假如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减轻、从轻情节,依法可以减轻、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宣告缓刑罚金10万元。

四、办案结果

龚振中律师从侦查阶段即为当事人H某某进行辩护,并坚持作无罪辩护,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以自身过硬的专业素养获得部分胜利,检察机关在第一次开庭之后进行了变更起诉,罪名从个人的诈骗罪变更为单位犯罪的合同诈骗罪,涉案诈骗金额从12647.85万元降低到270.9万元,量刑建议从13年减少到3年。

本案于2021年12月13日第一次开庭审理,2023年5月5日第二次开庭审理,龚律师再次作无罪辩护,努力争取当事人能够无罪释放。

五、办案心得

1、充分利用会见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应当第一时间对当事人进行会见。通过会见当事人,承办律师可以通过会见,在充分与当事人沟通以后,可以了解案情经过、当事人对于自身行为的态度、以及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及身体情况等,为后续工作的推进奠定基础。

另外,通过会见能给犯罪嫌疑人送去一份来自家人的温暖和依靠。某种程度上这是侦查阶段会见最为重要的事项。律师会见往往是家属与当事人沟通的桥梁,毕竟当事人突然到了看守所,非常的无助、不安、委屈、害怕或者不知所措,律师通过会见可以从心理上给其鼓励,转达家人的安慰和关怀,让当事人感受到来自家庭强大的支撑力量,是一种很重要的减压方式和坚持必胜信心。

2、充分与各方沟通

沟通是案外人看不见但是又异常重要的工作。在本案中,龚振中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工作之中多次与办案民警、主办检察官和法官就案情进行沟通、交换意见。龚振中律师在向他们发表辩护意见的同时,也能够了解到他们对案件的观点,让后续的辩护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

沟通工作的重点并不仅仅在于案件承办机关,与当事人及家属的沟通也尤为重要。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一方面可以让家属知晓案件进展情况,另一方面,充分沟通也可以让当事人家属更好地配合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争取达到最好的效果。

3、坚定坚持到底的信念

在本案中,龚振中律师在发现案件的问题之后,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多次积极的与承办机关的承办人员进行积极沟通,但也多次遇到沟通工作受阻或者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的情况,再此情况下,龚律师坚信无罪,没有放弃,继续努力,坚持到底,最终辩护意见被部分采纳,获得变更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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