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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提供刑事辩护服务,被告人最终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3-05-21 18:36:00 浏览:145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不起诉

焦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犯罪构成要件;共犯理论

封面语:经辩护工作,陈沛文律师提出了本案犯罪嫌疑人没有“侵入”相应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以及单纯取得信息而未复制数据的行为也不属于“获取”等无罪辩护观点,最终办案机关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做出不起诉决定。

二、案情简介

       葛某某在“xx”接码平台充值支付手机号、短信验证码的数据资源费用46,110元,其获取手机号、短信验证码用于注册网络账号并出售后获利约7 万元。葛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4 月24 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三、办案过程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查阅了案卷,根据案情与证据、案件技术背景及相关学术理论研究;提出了本案犯罪嫌疑人没有“侵入”相应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验证码技术不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验证码不是数据,以及单纯取得信息而未复制数据的行为也不属于“获取”等无罪辩护观点;同时提出了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等罪轻辩护观点。

四、办案思路

       葛某某用于申请验证码的手机号系由“卡商”接人涉案接码平台供会员付费使用。平台内的手机号码卡绝大部分系不需要进行实名认证的物联卡,不存在绕过实名认证的情况,但即便需要实名认证,义务也归属于“卡商”,因此莫某某付费取用手机号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一)葛某某付费取用手机号码的行为仅是行使会员权利,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葛某某作为涉案平台的用户,付费获取“卡商”提供的手机号码,系接受平台提供服务的行为。在手机卡号获取来源合法,溯源明确的前提下,平台用户获得手机码仅是一个中立的消费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应被评价为犯罪。

(二)葛某某在接码平台上取得的验证码系身份认证信息而非数据资源

1.脸证码技术仅起到注册用户身份识别的作用,并非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

2.本案中的验证码不具有数据的特征,不是数据资源

(三)本案中的接码软件,平台不具有侵人或与侵人相类似的技术功能,而仅来能接收验证码,不能取计邻机信息系统的数据,这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

1.本案中无论是接码款件还是平台,均不具有侵入或与侵入相类似的技术功能

2.即便认定本案中存在绕过手机卡实名认证的情况,但因手机卡实名认证规定系社会管理规范,而非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措施,因此绕过手机卡实名认证不能等同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3.涉案接码软件和平台接收验证码不同于“获取”、单纯地取得信息而未复制数据的行为不属于“获取”

五、办案结果

2021年8月2日,该区人民检察院经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后,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一)专业性较强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是最好的老师

本案属于新型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专业性较强,辩护人刚介人时可能对于案件技术背景也不甚了解。我们认为,一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是需要辩护人和当事人合理分工、相互配合的,所以需要重视当事人的作用。

(二)办理新型互联网技术案件,抢先研究并提出专业辩护要点,引起承办人对辩护意见的重视

本着协助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宗旨,辩护人若在办理这类案件之前已有所研究,那么应在案件移送审春起诉或者提起公诉后,尽快向案件的承办人提出本案需要密切关注的法律要素,从技术本质和法律解释双重角度人手,陈列无罪护观点

(三)要善于将技术要点转化为生活化语言,结合实例增强沟通过程的可接受程度

计算机网络犯罪难免涉及技术类构成要素,这类案件对于控、辩、审和当事人四方都是一种挑战,若存在对于技术要素和法律评价判断上的偏差,则可能造成错案也可能会对行为人的一生产生影响。因此,辩护人不仅需要对之深究并充分理解,而且需要能够将技术语言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司法人员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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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提供刑事辩护服务,被告人最终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3-05-21 18:36:00 浏览:1457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不起诉

焦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犯罪构成要件;共犯理论

封面语:经辩护工作,陈沛文律师提出了本案犯罪嫌疑人没有“侵入”相应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以及单纯取得信息而未复制数据的行为也不属于“获取”等无罪辩护观点,最终办案机关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做出不起诉决定。

二、案情简介

       葛某某在“xx”接码平台充值支付手机号、短信验证码的数据资源费用46,110元,其获取手机号、短信验证码用于注册网络账号并出售后获利约7 万元。葛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4 月24 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三、办案过程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查阅了案卷,根据案情与证据、案件技术背景及相关学术理论研究;提出了本案犯罪嫌疑人没有“侵入”相应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验证码技术不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验证码不是数据,以及单纯取得信息而未复制数据的行为也不属于“获取”等无罪辩护观点;同时提出了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等罪轻辩护观点。

四、办案思路

       葛某某用于申请验证码的手机号系由“卡商”接人涉案接码平台供会员付费使用。平台内的手机号码卡绝大部分系不需要进行实名认证的物联卡,不存在绕过实名认证的情况,但即便需要实名认证,义务也归属于“卡商”,因此莫某某付费取用手机号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一)葛某某付费取用手机号码的行为仅是行使会员权利,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葛某某作为涉案平台的用户,付费获取“卡商”提供的手机号码,系接受平台提供服务的行为。在手机卡号获取来源合法,溯源明确的前提下,平台用户获得手机码仅是一个中立的消费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应被评价为犯罪。

(二)葛某某在接码平台上取得的验证码系身份认证信息而非数据资源

1.脸证码技术仅起到注册用户身份识别的作用,并非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

2.本案中的验证码不具有数据的特征,不是数据资源

(三)本案中的接码软件,平台不具有侵人或与侵人相类似的技术功能,而仅来能接收验证码,不能取计邻机信息系统的数据,这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

1.本案中无论是接码款件还是平台,均不具有侵入或与侵入相类似的技术功能

2.即便认定本案中存在绕过手机卡实名认证的情况,但因手机卡实名认证规定系社会管理规范,而非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措施,因此绕过手机卡实名认证不能等同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3.涉案接码软件和平台接收验证码不同于“获取”、单纯地取得信息而未复制数据的行为不属于“获取”

五、办案结果

2021年8月2日,该区人民检察院经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后,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一)专业性较强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是最好的老师

本案属于新型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专业性较强,辩护人刚介人时可能对于案件技术背景也不甚了解。我们认为,一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是需要辩护人和当事人合理分工、相互配合的,所以需要重视当事人的作用。

(二)办理新型互联网技术案件,抢先研究并提出专业辩护要点,引起承办人对辩护意见的重视

本着协助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宗旨,辩护人若在办理这类案件之前已有所研究,那么应在案件移送审春起诉或者提起公诉后,尽快向案件的承办人提出本案需要密切关注的法律要素,从技术本质和法律解释双重角度人手,陈列无罪护观点

(三)要善于将技术要点转化为生活化语言,结合实例增强沟通过程的可接受程度

计算机网络犯罪难免涉及技术类构成要素,这类案件对于控、辩、审和当事人四方都是一种挑战,若存在对于技术要素和法律评价判断上的偏差,则可能造成错案也可能会对行为人的一生产生影响。因此,辩护人不仅需要对之深究并充分理解,而且需要能够将技术语言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司法人员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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