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2009 年初至2016年6月,被告人燕某某在担任某电力集团物资供应公司经理、物资管理部主任、招投标管理中心主任、办公室主任、某电力集团供电局局长、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入围某供货商招投标名单、用电项目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5万元。
机关认为:
被告人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自首。被告人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量刑建议:
四年零二个月,并处人民币四十万元。
辩护要点:
一、燕某某主动向监察机关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二、起诉书认定案发后移送审查前,监察委员会扣押燕某某涉案款项375万元。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三、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几起事实,燕某某知道他人给予的东西是现金后一开始是拒绝的,并且明确表明不要,相比于同类受贿罪,主观恶性小
四、燕某某在起诉书认定的几起事实中均没有索贿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在帮助相关单位入围供应商名单及加快用电项目审批中,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为他人谋取竞争优势,没有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
五、燕某某属于初犯,并在自身的工作岗位上取得了优异的工作成绩,多次受到表彰、嘉奖、对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重大活动开展、重大项目建设有突出和重要贡献
六、在法庭审理中未作出判决前,预缴罚金属于燕某某深度悔罪的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七、恳请法庭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基础之上,对燕某某的量刑再充分考虑其作为电力专业技术型领军人才,在某市零碳园区建设中的贡献和未来可以继续助力自治区零碳建设,并适当考虑其家庭困境及家庭成员的严重病情
八、坚持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受众面不仅是“人民群众”,犯了错的官员也应当包含在内
法院认为:
被告人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7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燕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调查机关未掌握的本案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亲属代其全部退赃,被告人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燕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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