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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H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万湛律所李松涛律师为其辩护,法院采纳李律师的建议,获缓刑处理。

发布时间:2023-10-18 16:02:57 浏览:1590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08号

一、案件结果

罪名:寻衅滋事罪

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
亮点:被害人过错、损失计算错误、被告人年事已高

焦点:

1、案涉工程损失计算是否准确,损失结果是否与被告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2、本案被害人过错是否对量刑有影响?

封面语:H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万湛律所李松涛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充分结合本案的证据状况、量刑情节,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H某某获缓刑处理。

 

二、基本案情

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5月16日,广州打捞局某项目正式开始施工,施工区域位于某某县某村附近海域,被告人H某某、H某一、H某二等人在明知该工程合法合规且施工方已经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相关租赁道路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仍以该工程存在非法抽沙行为、清淤运沙车出入碾坏村道影响村民出行及清淤物(海砂)应当归由村集体处理为借口在位于清淤工程施工车辆唯一进出的村道上,以使用摩托车和人员阻塞等方式,非法对清淤运沙车进行阻拦。

 

三、办案过程:

   李松涛律师接受H某某及家属委托后,迅速为H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 及时多次与H某沟通案情

李松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H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松涛律师多次联系H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并在了解本案案情之后及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二)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李松涛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在本案中,李松涛律师团队发现案涉的审计报告审计的损失数额与H某某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以审计报告的数额来确认本案损失的数额。另外,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事出有因,是被逼迫不得不采取违法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由于本案的被害人也过错,存在非法采砂的行为,且本案存在其他法定或者酌定减轻、从轻的量刑情节,认为应当对其适用缓刑。

(三)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松涛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利益。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H某某等人阻拦清淤施工车辆通行的行为于审计报告审计确认避风港建设项目损失1386591.01元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施工方损失车辆租金41800元。

(一)2015年5月28日至2017年10月26日施工方的经济损失与H某某的拦截行为无关,且施工方并没有停止施工,不存在窝工,泥船、运车停置等损失。

(二)2018年5月27日至2018年6月12日,H某某等人仅拦截一次,拦截时间短,不足以造成施工方停工。

(三)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21日,施工方因自身原因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此期间的经济损失与H某某的行为无关。

  •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施工方损失运输车辆租金41800元,且该损失与H某某的拦截行为有关。

二、起诉书认定H某某2017年7月12日参与阻拦运沙车证据不足,H某某参与阻拦清淤施工车辆通行的次数应为六次,因证据存在问题,假如认定该次H某某有参与,量刑上应从轻考虑。

三、施工方与该村村委会签订的道路补偿协议书,事前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进行商议,事后没有对村民进行公示,H某某对补偿协议书内容并不知情,向村干部和政府反映无门的情况下只能自发拦截运沙车,H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一)补偿协议的签订实现事先并没有召开村民大会,事后没有在村里进行公式,H某某等人对补偿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并不知情。

(二)在H某某等人对补偿协议书内容不知情,在拦截运沙车后,村干部没有出面解释、也没将赔偿款协议公示,再次激化村民的不满情绪,导致H某某等人希望通过拦截运沙车倒逼村委会就道路补偿问题重新与施工方商议,非逞强耍横。

四、H某某在本案存在法定减轻、从轻的量刑情节,应当对H某某减轻处罚。

(一)H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施工方广州打捞局存在非法抽沙、破坏生态环境等严重过错,H某某为维护村集体利益拦截运沙车,其主观恶意晓,应对H某某从轻处罚。

1、施工方广州打捞局没有取得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属非法采矿行为,即使认为疏浚不需要采矿许可证,在2018年5月前仍存在非法抽沙行为。

2、施工方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后,仍因疏浚方式错误被责令停工整改,且开工至今避风港工程没有投入建设,极可能施工方以工程为名,非法采沙为实。

3、施工方广州打捞局曾因淤沙处理方式不正当、破坏红树林等原因被两次责令停工,H某某等人供称拦截运沙车的原因符合客观事实。

4、被害人广州打捞局在本案有严重过错,应对H某某从轻处罚。

(三)H某某自愿当庭认罪,认罪态度非常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H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符合使用缓刑的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六、H某某年事已高,患有高危的3级高血压,身体状况极差,其病情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故其有适用缓刑的客观需要。

因此辩护人认为即便对H某某判处实刑罚,其也需要见外执行,综合H某某的犯罪情节,建议对H某某判处缓刑。

 

五、办案结果

 被告人H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

 

六、办案心得

承办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要专业、严谨,坚持依法办案,并根据案情采取不同的策略,稳扎稳打地落实推进,既要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自身办案风险的防护。在本案中,结合案件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制定辩护策略,仔细耐心分析在案证据十分重要,阅卷不是简单地读卷,而是一种综合能力的体现。阅卷是为了了解案件事实,所谓案件事实就有一条主线。辩护律师抓住了主线就能把案卷读薄、读透。从这个意义上讲,阅卷的最终归属是把卷读薄,使案件信息能够了然于胸。还要充分分析和检索与案件有关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为本案所用,进一步论证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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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万湛律所李松涛律师为其辩护,法院采纳李律师的建议,获缓刑处理。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08号

一、案件结果

罪名:寻衅滋事罪

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
亮点:被害人过错、损失计算错误、被告人年事已高

焦点:

1、案涉工程损失计算是否准确,损失结果是否与被告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2、本案被害人过错是否对量刑有影响?

封面语:H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万湛律所李松涛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充分结合本案的证据状况、量刑情节,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H某某获缓刑处理。

 

二、基本案情

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5月16日,广州打捞局某项目正式开始施工,施工区域位于某某县某村附近海域,被告人H某某、H某一、H某二等人在明知该工程合法合规且施工方已经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相关租赁道路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仍以该工程存在非法抽沙行为、清淤运沙车出入碾坏村道影响村民出行及清淤物(海砂)应当归由村集体处理为借口在位于清淤工程施工车辆唯一进出的村道上,以使用摩托车和人员阻塞等方式,非法对清淤运沙车进行阻拦。

 

三、办案过程:

   李松涛律师接受H某某及家属委托后,迅速为H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 及时多次与H某沟通案情

李松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H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松涛律师多次联系H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并在了解本案案情之后及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二)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李松涛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在本案中,李松涛律师团队发现案涉的审计报告审计的损失数额与H某某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以审计报告的数额来确认本案损失的数额。另外,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事出有因,是被逼迫不得不采取违法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由于本案的被害人也过错,存在非法采砂的行为,且本案存在其他法定或者酌定减轻、从轻的量刑情节,认为应当对其适用缓刑。

(三)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松涛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利益。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H某某等人阻拦清淤施工车辆通行的行为于审计报告审计确认避风港建设项目损失1386591.01元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施工方损失车辆租金41800元。

(一)2015年5月28日至2017年10月26日施工方的经济损失与H某某的拦截行为无关,且施工方并没有停止施工,不存在窝工,泥船、运车停置等损失。

(二)2018年5月27日至2018年6月12日,H某某等人仅拦截一次,拦截时间短,不足以造成施工方停工。

(三)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21日,施工方因自身原因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此期间的经济损失与H某某的行为无关。

  •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施工方损失运输车辆租金41800元,且该损失与H某某的拦截行为有关。

二、起诉书认定H某某2017年7月12日参与阻拦运沙车证据不足,H某某参与阻拦清淤施工车辆通行的次数应为六次,因证据存在问题,假如认定该次H某某有参与,量刑上应从轻考虑。

三、施工方与该村村委会签订的道路补偿协议书,事前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进行商议,事后没有对村民进行公示,H某某对补偿协议书内容并不知情,向村干部和政府反映无门的情况下只能自发拦截运沙车,H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

(一)补偿协议的签订实现事先并没有召开村民大会,事后没有在村里进行公式,H某某等人对补偿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并不知情。

(二)在H某某等人对补偿协议书内容不知情,在拦截运沙车后,村干部没有出面解释、也没将赔偿款协议公示,再次激化村民的不满情绪,导致H某某等人希望通过拦截运沙车倒逼村委会就道路补偿问题重新与施工方商议,非逞强耍横。

四、H某某在本案存在法定减轻、从轻的量刑情节,应当对H某某减轻处罚。

(一)H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施工方广州打捞局存在非法抽沙、破坏生态环境等严重过错,H某某为维护村集体利益拦截运沙车,其主观恶意晓,应对H某某从轻处罚。

1、施工方广州打捞局没有取得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属非法采矿行为,即使认为疏浚不需要采矿许可证,在2018年5月前仍存在非法抽沙行为。

2、施工方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后,仍因疏浚方式错误被责令停工整改,且开工至今避风港工程没有投入建设,极可能施工方以工程为名,非法采沙为实。

3、施工方广州打捞局曾因淤沙处理方式不正当、破坏红树林等原因被两次责令停工,H某某等人供称拦截运沙车的原因符合客观事实。

4、被害人广州打捞局在本案有严重过错,应对H某某从轻处罚。

(三)H某某自愿当庭认罪,认罪态度非常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H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符合使用缓刑的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六、H某某年事已高,患有高危的3级高血压,身体状况极差,其病情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故其有适用缓刑的客观需要。

因此辩护人认为即便对H某某判处实刑罚,其也需要见外执行,综合H某某的犯罪情节,建议对H某某判处缓刑。

 

五、办案结果

 被告人H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

 

六、办案心得

承办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要专业、严谨,坚持依法办案,并根据案情采取不同的策略,稳扎稳打地落实推进,既要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自身办案风险的防护。在本案中,结合案件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制定辩护策略,仔细耐心分析在案证据十分重要,阅卷不是简单地读卷,而是一种综合能力的体现。阅卷是为了了解案件事实,所谓案件事实就有一条主线。辩护律师抓住了主线就能把案卷读薄、读透。从这个意义上讲,阅卷的最终归属是把卷读薄,使案件信息能够了然于胸。还要充分分析和检索与案件有关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为本案所用,进一步论证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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