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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某涉嫌组织卖淫罪 卓安律师晏建强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批捕

发布时间:2023-10-27 15:35:03 浏览:2388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组织卖淫罪

结果: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予批捕

亮点:《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初步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案件罪名定性有争议、组织卖淫or协助组织卖淫

案例综述D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卓安律师晏建强律师接收家属委托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根据现有信息综合研判后发现该案在罪名定性上存在争议,且当事人具有立功表现。最终,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批捕,当事人羁押37天后获取保候审

二、案情简介

D某与T某为多年好友,2023年5月某日,T某主动联系D某帮忙找几个女孩子到其经营的会所上班,并承诺可以从女孩子的工资中获得一定比例的“介绍费”。随后,D某便在网上找到两个女孩子,并将T某联系方式给她们,让她们自己联系T某沟通具体事宜。事后D某得知,其中一名女孩子联系了T某并去了会所上班。

2023年9月25日,D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得知T某经营的会所存在卖淫等非法营业,而自己也涉嫌组织卖淫罪。D某即刻到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证。

三、办案过程

接受家属委托后,晏建强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根据与D某的多次沟通后发现该案在定性存上存在很大的争议。同时,D某规劝同案人员自首,属于立功表现。结合该案其他事实及相关案例检索,晏建强律师起草了长达14页的《关于恳请对D某不予批准逮捕暨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多次沟通,最终检察机关初步采纳了晏建强律师的意见。

四、办案思路

1、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将D某定性为组织卖淫罪不符合客观事实,根据D某的行为及参与情况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

2、D某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宜认定为自首

3、D某接到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规劝同案人员一同自首,宜认定为立功;

4、D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低,对其取保候审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

五、办理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对D某定不予批捕,当事人羁押37天后获取保候审。

六、办案心得

以为是一个很小举动,却未曾想会身陷囹圄。法制社会,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所有行为负责,法律是严肃的、公正的。作为刑辩律师,在法律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抽丝剥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是不变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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