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2023年1月22日早晨,C某与Z某发生口角并互相抓扯,后Z某受伤入院治疗。
公安机关以C某涉嫌立案侦查之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办案机关查明:“C某持刀在Z某腰部桶了一刀、左手臂捅一刀,左腋窝处被划了两刀、后颈处划了一刀并导致Z某头部受伤。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Z某全身多处刀刺伤瘢痕形成属轻微伤,Z某左侧额颞顶部及右侧颞枕顶部硬膜下血肿属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属轻伤二级。”C某到案后认罪认罚。
二、【辩护思路】
经过仔细查阅案件卷宗材料,辩护人发现案件证据呈现的事实与办案机关查明的情况并非完全一致,案件存在无法排除Z某的头部轻伤系其他原因造成的合理性怀疑。经过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并且补充查阅相关视听资料,辩护人仍然认为本案的“犯罪事实”无法被查明证实。因此,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向承办检察院提交了以下书面辩护意见:
(一)C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不存在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危害结果”要素——“C某的行为导致Z某形成轻伤以上伤情”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C某持刀划刺的行为仅造成Z某Z某轻微伤;
根据在案的C某供述、Z某陈述可知,C某实施了持刀划刺的危害行为。根据在案的司法鉴定意见可知,C某持刀划刺的行为致使Z某Z某形成轻微伤。
(一)证明Z某Z某的轻伤二级系C某的行为导致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系其他原因导致该伤情的合理性怀疑。
首先,C某根本不存在攻击Z某头部的行为,反而是Z某实施了攻击C某头部的行为。其次,Z某因本案发生入院治疗之时并不存在头部异常感觉或者头部外伤等情况,并且Z某在入院之后中途私自离院一次,而后其才称其头部不适其次,因此不能排除Z某在入院之后才出现导致Z某最终形成头部轻伤二级的结果的合理性怀疑。
(二)即使办案机关认为C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认为,C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不予起诉。
1、C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属于自首,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C某积极赔偿,并取得Z某的谅解;
3、C某的人身危险性小。
三、【结果】
经过辩护人与办案机关多次当面交流沟通,机关基于案件事实及法律,最终对C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四、【办案随笔】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但是涉及到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在办理看似案情简单且不会争议的案件时,辩护人仍然需要秉持全面细致的原则,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挖掘事实中存在的关键细节,这可能决定案件的整体走向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会受损。同时,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要积极保持与办案机关的良性沟通,并且用合理有效的方式向承办人员表达辩护人对案件的事实与法律意见,为当事人赢得公平合理的结果。如此这般,辩护才有温度。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