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当事人Y某及另外三名当事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过侦查及审查起诉,四人被起诉至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全案涉案金额1300余万元,当事人Y某获利700余万,且当事人系累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经过两次阅卷(第一次提交法律意见之后,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以及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和交换意见之后,当事人最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获得5年得量刑建议。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人在一次会见中偶然了解到Y可能存在立功情节,会见结束后立即与承办法官沟通并提交书面的《核实立功线索申请书》。在公安机关核实立功线索的过程中,辩护人积极配合办案民警,民警顺利且快速核实到了Y某的立功情节并报送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了Y的立功情节,在检察院5年量刑建议的基础上下调了6个月,最终判决4年6个月。
二、【辩护思路】
(一)Y某在整个犯罪活动中从属于Z某,系,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根据在案证据材料,Y某参与本案的相关犯罪活动系因他人的邀约及引诱。Y某同意之后,便听从Z某的安排,制作和寄送假证。在整个犯罪活动的过程中,Y并未实施任何推销宣传行为,其对于Z等人系如何“销售股权证”并不知情。而制作股权证并非仅有Y一人才能实施,也即Y在本案中并非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
2、辩护人在会见中了解到,Y在最初同意帮Z制作假证之后由于其内心觉得不安,便主动向Z提出终止犯罪活动的想法。此后,Z并未同意也并未停止实施犯罪活动,甚至不顾Y的反对,直接将其收到的资金转至Y的银行账户,导致Y最终的“非法获利”均高于Z等人。由此亦可以佐证,Y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并没有决定权,甚至没有任何话语权。
(二)Y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三)Y某积极主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Y某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三、【办案结果】
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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