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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诈骗罪,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王进律师为其辩护,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发布时间:2024-05-13 12:38:08 浏览:172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述】

2024年4月,Z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二、【工作内容】

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Z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以及当事人存在的情节之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1、Z某主观上对公司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并不明知。

2、即使推定Z某主观上知情,其在本案中具有多个减轻、从轻的情节。

(1)Z某在本案中系从犯,且地位作用较小。其在公司中系领取工资的普通员工,其系最底层的一般工作人员。其隶属于渠道部门,在其之上有渠道总监一名,再之上的层级还有两名老板。另外,公司中的商务经理的作用远大于Z担任的渠道一职。综合Z在公司中的职位情况以及其加入公司时间长短的情况,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低、作用小,在所有涉嫌犯罪的人员中,其地位作用非常靠后。

(2)Z自愿退赃,认罪态度良好。

(3)Z可能具有立功情节,需核实。

3、本案中的基本事实已经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对嫌疑人Z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三、【阶段性结果】

检察机关对Z某不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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