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7号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2日,L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活动罪被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家属委托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二部部长黄昕睿律师负责该案,为L某某进行辩护。通过会见当事人L某某,就涉案的事实进行反复确认,并于承办警官多次沟通,提交申请书,最终获得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决定,成功为其取保。
三、办案思路
本案L某某并不明知某某公司及其员工Z某某假借帮助贷款名义利用L某某名下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其不构成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此处的明知在刑法体系中虽不要求明确、具体、确切的了解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要求,明知或者推定知道,即虽然对行为人知道的认定不具有必然性,但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有极大概率可以预见行为人主观上应当知道。本案中,第一,L某某从头到尾均不知情,因生产经营需要选择助贷机构时进行了多家对比,L某某未选择利率更低、价格更为便宜的助贷机构,而是选择正常利率的北京某某公司,为保证该服务活动正常合法,L某某还在企查查等全国企业公示软件上搜索过该公司的相关信息,显示该公司存续且经营正常,无在诉及涉诉案件信息。其才放心委托该公司帮助贷款服务事宜,其已尽到一个非法律人的合理审查义务。第二,L某某在与公司对接员工Z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出的亦是该活动系合法可靠,Z某某从未明示或者暗示要利用L某某信用卡从事网络诈骗的意思表示,L某某基于对对方公司的信任遂按照对方指示开通U盾并将U盾与办理贷款所需财务手续交予对方,但L某某此过程中毫不知情且无一分获利。第三,在助贷操作过程中银行卡流水金额较大,L某某发觉后第一时间即暂停了银行卡服务,且选择第一时间报警,配合公安机关的询问调查。因此辩护人认为L某某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得构成要件。且L某某身体情况较差,长期羁押不利于其及时就医。
四、办案结果
经过黄昕睿律师的努力,承办警官采纳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为由,对L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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