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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某涉嫌强奸罪,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曾赛刚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4-01-25 11:26:04 浏览:166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强奸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个人犯罪;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强奸罪;法医鉴定报告
封面语:D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曾赛刚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抓本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理化检验鉴定书,通过阅卷仔细分析案件证据,结合强奸罪法律法规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D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二、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D某于2022年2月2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三亚市XX局刑事拘留。随后,三亚市XX局向某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D某。于2022年3月30日,某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D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2023年3月30日,犯罪嫌疑人D某被三亚市XX局采取取保候审


三、办案过程
D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来到广东华商(三亚)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曾赛刚律师为D某进行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和为其提供辩护。曾赛刚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D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D某沟通案情
曾赛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进行会见,向D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曾赛刚律师多次会见D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曾赛刚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 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査、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曾赛刚律师及时到某检察院阅卷,通过仔细分析案件证据,并就案情细节与D某进行详细沟通,曾赛刚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兄进行了多次沟通。曾赛刚律师将辩护意见书及调取的相关证据提交给某检察院后,某检察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对D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思路
一、提出嫌疑人D某自始至终没有强奸的故意,未违背案涉女子的性意志,案涉女子完全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D某是经他人介绍与案涉女子相识,案涉女子在案发前后的表现证明其是自愿行为,对于发生的性行为是明知且同意的,也未在此过程中向D某等各当事人语言或者以行为表示拒绝性爱。
二、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书认定D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属定性不当。本案根据鉴定报告可以彻底排除涉案女子醉酒,同时与侦查机关提取的监控视频印证,涉案女子全程意识清醒。进而排除其因醉酒导致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情形。
三、D某等人在与案涉女子发生性关系时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或其他手段。案涉过程双方没有发生一点争执或者不快,事后案涉女子喝水、洗澡、吃饭等一系列行为也可以反映出双方性行为的自主性,不存在强迫情形。


五、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Z某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意不起诉D某。2023年9月27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未刑不诉[2023]X号),决定对D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曾赛刚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检察机关提出嫌疑人D某自始至终没有强奸的故意,未违背案涉女子的性意志,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书认定D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属定性不当。D某等人在与案涉女子发生性关系时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或其他手段。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曾赛刚律师的法律意见,对犯罪嫌疑人D某决定不予起诉。
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对行为人取保候审之后,继续推进不起诉的辩护工作。刑事辩护是全流程的工作,在已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前提下能够持续保持积极的心态,以期取得进一步的良好辩护效果。在开展重大疑难案件的辩护时,亦应当首先要时刻关注案件进展,跟进把握每一关键节点。第二,在办案机关已经作出决定或者形成基本意见的情形下,辩护律师不应当消极等待,而应当积极应对,包括在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论证以提出于法有据的辩护意见。第三,积极沟通。如果能够当面沟通的,一定要争取当面沟通。通过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以能够使办案人员在情、法层面产生同理心和共鸣。在被法院终审定罪之前,律师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尽力去帮助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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