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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赌博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杨巽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4-06-24 22:29:13 浏览:117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Z某作为荷官参与他人组织的德州扑克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得提成。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开展会见工作,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承办律师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本案是组织人员后临时预定场所,场所不固定且组织人员均有参与赌博,定性为赌博罪更合适。Z某未实施组织赌博行为,并非犯意提起者,在团伙中的地位较低,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并减轻处罚。除此之外还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预缴罚金、初犯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可以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Z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办案心得

关于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区分主要在于: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2.聚众赌博的场所通常具有不固定性,开设赌场的赌博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3.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4.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秘性,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即赌场开设的时间、地点、性质等被一定社会范围的公众知晓。5.聚众赌博的赌头本人有时会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会参与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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