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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李建鹏律师为其辩护,获二审改判敲诈勒索罪为受贿罪

发布时间:2024-06-28 13:11:28 浏览:33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

结果:改判

亮点:二审法院将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该罪量刑由十年改判为五年

焦点:敲诈勒索罪与受贿罪的竞合问题

封面语:M某案发前曾任职X法制社XX记者站,任职期间伙同同案人员该社社长Z某,利用记者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调查采访权利,以发表批评报道对被害单位造成名誉损失相要写,索取被害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决认定二人构成诈骗罪,单罪判处二人十年有期徒刑。李建鹏律师介入后,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并向二审法院提供索要型受贿和敲诈勒索竞合时罪名认定的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二审法院将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该罪量刑由十年改判为五年。

 

、案情简介

2020年年底至2021年12月间,被告人M某、Z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闻工作者的身份以举报和曝光负面信息或删除网上负面信息等手段相威胁,以和XX法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宣传服务协议的名义,向XX市交通运输产业集团、XX大药房等5家单位索要钱财,在此过程中,被告人M某、Z某并未提供相应的宣传、咨询服务。其中被告人M某参与敲诈勒索5起,金额38.3万元。2023年4月22日M某、Z某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5月25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

 

、办案过程

M某一审宣判后,其来到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李建鹏律师为M某进行辩护。

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M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M某沟通案情

李建鹏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M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建鹏律师多次联系M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李建鹏律师迅速组织律所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办案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李建鹏律师及时与审判机关沟通,向审判机关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开庭审理申请书》和《关于M某敲诈勒索案案涉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的律师意见》,并与办案机关就被告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被告人M某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XX社的工作人员,对相关单位的采访、报道、进行舆论监督属于履行公务行为,依法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以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取钱款,该行为构成受贿,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1、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并非以是否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具有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身份,或者是否属于事业编、企业编等在编人员,关键在于是否从事公务。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具有职权性和管理性。对于非在编人员如劳动合同工和劳务派遣人员,如从事管理工作的,因其职责是从事公务,也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XX社为国有事业单位,XX社XX记者站是该报社的派出机构应当以国有事业单位论。

被告人Z某作为该社XX记者站的站长(在编记者),其主要职责就是对XX记者站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职责,即便其为非在编聘用人员,依然应当按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在案证据,在涉嫌敲诈勒索的几起案件,被告人M某在与相关单位对接过程中均出具了该记者站出具的授权文件,出示了XX社颁发的工作证。M某与相关单位对接且系受该记者站站长Z某直接指派。与相关单位合作成功后,合同款项也直接打入经XX社授权代理XX区域经营、发行、广告业务的XX服务有限公司,因此M某的案涉行为就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3.二被告人之所以能够发现相关单位所存在的问题,并且以发现的问题相要挟,向被害单位勒索钱财,正是基于其XX报社的记者、工作人员身份而拥有的采访权和报道权,而不是基于其媒体人员身份之外的其他个人影响和因素。

本案中所有受害单位,在签署合同或支付钱款前均对被告人身份进行了核实。部分受害单位,为了确定二被告人身份的真实性,还专门到XX社XX记者站对被告人身份进行确认。相关单位最终愿意与被告人签订合同,被告人的身份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假使二人背后没有这种身份及公权力的支撑,仅仅依靠个人的手段,根本不可能如此轻易地迫使被害单位就范。二被告人的案涉行为其本质是利用担任国有媒体记者及工作人员身份,在履行对社会舆论监督权过程中形成的直接与有关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约束关系来获取不法利益,相关案涉行为符合《经济犯罪纪要》对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释要义。

4.本案中,二被告人系利用国有媒体从业人员手中所掌握国家赋予的对社会舆论监督权,以曝光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要财物,属于从事公务活动中的索财行为。

案涉“XX产业集团腐败问题”系对国有企业内部腐败的监督,腐败本意即是指腐败指对公共权力、公共资源私占私获致使公共利益受损的不当行为,因此该起案涉行为属于对公权力的监督;疫情期间XX药房员工私售有质量问题的口罩,其侵犯的也是公共利益;“XX污水处理厂污水溢流”所涉系环境污染事件;XX煤业盗采,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环境资源。上述四起起事件均属于公共事务范畴,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符合“公务”性质,属于国有媒体行使对公共事务的舆论监督权,属于从事公务的活动。

综上,二被告人案涉行为所侵犯的客体除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权外,更为重要的还有他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若认为本案二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则无法准确评价二被告人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因此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以上意见参考附件1:《刑事审判参考》总xx集,总第xxxL某、T某某受贿案,附件2:索要型受贿和敲诈勒索的竞合《人民司法(案例)》 2007年12期)

 

、办案结果

某中级人民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关上诉人M某、Z某作为XX报社从事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其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等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是从事公务的行为,因此其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判认定二上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故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构成受贿罪的意见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李建鹏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办案机关提出M某敲诈勒索罪认定错误,应当以受贿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并专门撰写《律师意见》,搜集整理《类案检索报告》提交二审法院。最终经过二审法院审理,采纳了李建鹏律师的辩护意见,将被人M某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实现了重罪改判轻罪,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鲲鹏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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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李建鹏律师为其辩护,获二审改判敲诈勒索罪为受贿罪

发布时间:2024-06-28 13:11:28 浏览:337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

结果:改判

亮点:二审法院将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该罪量刑由十年改判为五年

焦点:敲诈勒索罪与受贿罪的竞合问题

封面语:M某案发前曾任职X法制社XX记者站,任职期间伙同同案人员该社社长Z某,利用记者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调查采访权利,以发表批评报道对被害单位造成名誉损失相要写,索取被害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决认定二人构成诈骗罪,单罪判处二人十年有期徒刑。李建鹏律师介入后,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并向二审法院提供索要型受贿和敲诈勒索竞合时罪名认定的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二审法院将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该罪量刑由十年改判为五年。

 

、案情简介

2020年年底至2021年12月间,被告人M某、Z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闻工作者的身份以举报和曝光负面信息或删除网上负面信息等手段相威胁,以和XX法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宣传服务协议的名义,向XX市交通运输产业集团、XX大药房等5家单位索要钱财,在此过程中,被告人M某、Z某并未提供相应的宣传、咨询服务。其中被告人M某参与敲诈勒索5起,金额38.3万元。2023年4月22日M某、Z某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5月25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

 

、办案过程

M某一审宣判后,其来到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李建鹏律师为M某进行辩护。

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M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M某沟通案情

李建鹏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M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建鹏律师多次联系M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李建鹏律师迅速组织律所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办案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李建鹏律师及时与审判机关沟通,向审判机关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开庭审理申请书》和《关于M某敲诈勒索案案涉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的律师意见》,并与办案机关就被告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被告人M某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XX社的工作人员,对相关单位的采访、报道、进行舆论监督属于履行公务行为,依法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以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取钱款,该行为构成受贿,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1、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并非以是否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具有公务员或者参公人员身份,或者是否属于事业编、企业编等在编人员,关键在于是否从事公务。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具有职权性和管理性。对于非在编人员如劳动合同工和劳务派遣人员,如从事管理工作的,因其职责是从事公务,也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XX社为国有事业单位,XX社XX记者站是该报社的派出机构应当以国有事业单位论。

被告人Z某作为该社XX记者站的站长(在编记者),其主要职责就是对XX记者站履行组织、领导、监督和管理职责,即便其为非在编聘用人员,依然应当按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在案证据,在涉嫌敲诈勒索的几起案件,被告人M某在与相关单位对接过程中均出具了该记者站出具的授权文件,出示了XX社颁发的工作证。M某与相关单位对接且系受该记者站站长Z某直接指派。与相关单位合作成功后,合同款项也直接打入经XX社授权代理XX区域经营、发行、广告业务的XX服务有限公司,因此M某的案涉行为就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3.二被告人之所以能够发现相关单位所存在的问题,并且以发现的问题相要挟,向被害单位勒索钱财,正是基于其XX报社的记者、工作人员身份而拥有的采访权和报道权,而不是基于其媒体人员身份之外的其他个人影响和因素。

本案中所有受害单位,在签署合同或支付钱款前均对被告人身份进行了核实。部分受害单位,为了确定二被告人身份的真实性,还专门到XX社XX记者站对被告人身份进行确认。相关单位最终愿意与被告人签订合同,被告人的身份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假使二人背后没有这种身份及公权力的支撑,仅仅依靠个人的手段,根本不可能如此轻易地迫使被害单位就范。二被告人的案涉行为其本质是利用担任国有媒体记者及工作人员身份,在履行对社会舆论监督权过程中形成的直接与有关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约束关系来获取不法利益,相关案涉行为符合《经济犯罪纪要》对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解释要义。

4.本案中,二被告人系利用国有媒体从业人员手中所掌握国家赋予的对社会舆论监督权,以曝光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要财物,属于从事公务活动中的索财行为。

案涉“XX产业集团腐败问题”系对国有企业内部腐败的监督,腐败本意即是指腐败指对公共权力、公共资源私占私获致使公共利益受损的不当行为,因此该起案涉行为属于对公权力的监督;疫情期间XX药房员工私售有质量问题的口罩,其侵犯的也是公共利益;“XX污水处理厂污水溢流”所涉系环境污染事件;XX煤业盗采,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环境资源。上述四起起事件均属于公共事务范畴,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符合“公务”性质,属于国有媒体行使对公共事务的舆论监督权,属于从事公务的活动。

综上,二被告人案涉行为所侵犯的客体除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权外,更为重要的还有他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若认为本案二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则无法准确评价二被告人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因此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以上意见参考附件1:《刑事审判参考》总xx集,总第xxxL某、T某某受贿案,附件2:索要型受贿和敲诈勒索的竞合《人民司法(案例)》 2007年12期)

 

、办案结果

某中级人民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关上诉人M某、Z某作为XX报社从事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其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等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是从事公务的行为,因此其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判认定二上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故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构成受贿罪的意见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李建鹏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向办案机关提出M某敲诈勒索罪认定错误,应当以受贿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并专门撰写《律师意见》,搜集整理《类案检索报告》提交二审法院。最终经过二审法院审理,采纳了李建鹏律师的辩护意见,将被人M某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实现了重罪改判轻罪,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鲲鹏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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