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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李锦辉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4-07-26 15:57:56 浏览:125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亮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54792397.72元,获利20036301元,认定为从犯

焦点:C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封面语:C某某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拓安刑辨团队律师苏春妹李锦辉介入后,认为C某某是否构成犯罪存在重大疑点,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无罪。最终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C某某在明知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介绍及利用32间皮包公司为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达6198231元,共收取非法好处费20036301元。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办案思路

(一)C某某已经就自己知道的案情作了如实供述,该供述与其他人供述的细节差异正好证明蔡某某并不知情。

(二)以明显违背事实的理由否认C某某对自己有罪供述的辩解是不合理的。

(三)C某某是否构成犯罪存在重大疑点,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为无罪。

(四)C某某没有参与虚开发票的动机。C某某一直从事合法职业,事业有成,收入丰厚,是好几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不需要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低端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生计。

(五)C某某一直在如实供述。C某某因为自己确信自己根本没有参与此事才自信满满地来到公安机关自首,也正是因为不知道Y某隐瞒自己,他才不知道这种巧合,也正是因为不知道有这种巧合,才会向公安机关供述是自己去开的卡给Y某使用。

四、办案结果

C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获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办案心得

无罪辩促轻判也是刑事辩护的一种有效策略。前提是在案证据确实存在一定的疑问的情况下。如果是证据确实充分的,早认罪认罚,早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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