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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拓安刑辨团队李锦辉律师为其辩护,获轻罪

发布时间:2024-07-29 15:39:32 浏览:134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亮点:非法持有枪支5支,弹药306发,认定从犯

焦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幅度

封面语:D某被控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拓安刑辨团队律师李锦辉介入后,认为D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事由,应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二、案情简介

D某按照同案犯的吩咐,将五支枪支、306发子弹搬运到同案犯的办公室。

三、办案思路

1、D某是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所涉及的5支枪和子弹全部都是由Q某以各种方式获得。D某没有以任何方式参与Q某获得枪支、子弹的任何环节,或者为其获得枪支、子弹提供过任何帮助。

2、D某主观恶性较小,可以从宽处罚。

D某并没有任何占用或者使用枪支的主观意图,他的主观目的仅仅是完成Q某交代的事情。这一点从他完成搬运后对枪支、子弹不管不问的行为和态度中体现得很明显。

3、D某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D某归案后积极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4、D某属于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D某是从犯、对指控的罪名与事实均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减轻处罚。

五、办案结果

D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爆炸物罪,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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