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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4-07-30 16:55:00 浏览:121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结果:轻判

亮点:庭审后才聘请律师介入;书面辩护意见就将当事人从主犯改认定为从犯

焦点:当事人在共同犯罪起到的作用

封面语:H某某伙同他人走私穿山甲冻体及鳞片共价值人民币5197040元。苏春妹律师介入后,经充分的辩护工作,成功说服法官将H某某认定为从犯,刑期从检察院建议的无期降到了10年有期徒刑

二、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至2010年4 月,NG某(马来西亚国籍)、H某某、C某1、C某2、F某等人两次驾驶船号为“珠湾X”的木质渔船到外国海域偷运冻品穿山甲及其鳞片入境。NG某负责联系接驳货物及押货,H某某负责组织船员上船、开船及搬货,C某1、C某2、F某负责轮流开船及搬货。经鉴定,查获的穿山甲冻体及鳞片共价值人民币5197040元。检察院建议判处NG某、H某某无期徒刑

、办案过程

该案的家属比较相信“九八”的话,一直认为就几年,参加庭审时听到检察院建议量刑无期后才着急,庭审后才聘请律师。

苏春妹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会见。利用春节的假期对书面辩护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辩护意见终被采纳。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H某某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期间伙同同案人实施了两次走私穿山甲冻体及其鳞片入境行为的事实证据不足。

2、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珍贵动物制品购买地允许交易”、“入境人员为留作纪念或者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进境,不具有牟利目的”的情形,法定刑幅度应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被告人H某某只是受雇佣领取报酬参与走私,H某某不是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在运输过程中H某某等人亦是听从被告人NG某的指挥,故H某某与同案人C某1、C某2、F某的作用相当,均是只起次要作用,应属从犯。

4、被告人H某某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间时即供认犯罪事实,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

5、被告人H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走私物品未流入社会,应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情节,请求对被告人H某某宣告缓刑

五、裁判结果

H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六、办案心得

辩点抓得准,一个就行。当年春节假期闭门不出的情景还历历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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