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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典型网络诈骗行为的裁判规则

2021-04-15 11:55:34   3294次查看

转载来源:法信


最高法观点

网络诈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十种:

01

网络中奖诈骗

这是目前最常见的一种诈骗手段。行为人常常假借当前的热点事件实施诈骗,如假借“我要上春晚”、“中国好声音”等热播栏目节目组的名义,通过QQ、弹窗广告、随机拨打电话等形式发布中奖信息。被害人信以为真与其联系后,行为人会以需要保证金、支付邮寄费用、预缴税款等方式要求“先汇钱、后兑奖”。当被害人汇去第一笔钱款后,骗子可能以各种名目和托词诱骗被害人继续不断汇款。

如2008年1月南京破获的一起网络诈骗案件。许某和陈某等建立了网站,假冒“系统提示”信息,向众多网络游戏玩家发送中奖消息。当游戏玩家登录网页后,中奖页面便会显示用户中得金额不等的“惊喜奖金”及奥运门票一张,但领奖的前提是向一个银行卡号汇款998元作为手续费。案发时,全国各地共有100多名受害者向涉案银行账户汇款总计数十万元。

02

网络购物诈骗

行为人在电子商务网站发布虚假信息或者通过给用户群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虚假的销售信息,这些商品往往被宣传为所谓“超低价”“免税”“走私货”“慈善义卖”等,从网站展示的图片看质量好价格低廉,而且一般要求先付款或者不通过安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一旦购买者相信虚假销售信息并按照网站要求付款后,这些发布信息的销售者就可能从此销声匿迹或者给购买者寄来质量与其网上描述完全不相符合的商品。

还有一种网络购物诈骗形式,行为人在网络上发布虚假商品信息,出售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同样通过要求购买者先行付款或者支付定金的形式骗取钱财,但并不发货。此类案件中,由于购买者所购物品并不合法,因此被害人一般受骗后不会报案。

03

网络交友诈骗

诈骗行为人通过网络婚姻媒介或网络即时通讯工具,编造虚假身份,与被害人进行网络交流,在骗取对方信任、确立交往关系后,选择时机提出借钱周转、急需医疗、家庭遭遇变故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后便销声匿迹。此类案件诈骗数额较大,通常为几万到几十万元。

传统的网络交友诈骗,通常是一对一实施的犯罪行为。但这一诈骗手段也逐渐向集团化、共同犯罪方向发展。如2007年福建破获的“1023”网络诈骗案。一旅美华侨林某报案称,其与一福建籍女子在交友网站上相识并在网络上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该女子通过母亲生病等种种借口骗取其近2万美元。福建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梳理出从上线、店长、小组长到“小妹”的这一诈骗团伙网上关系结构图,查明藏匿在福州、厦门等地团伙成员的窝点33处,抓获包括28名台湾籍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台湾、大陆两地嫌疑人179名,现场缴获赃款20余万元、作案电脑253台及手机、银行卡等大量作案工具。

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交友诈骗形式。行为人通过网络聊天工具或网络虚拟电话,假意与被害人建立朋友关系或情人关系,后以见面、帮助提高业绩等借口,要求被害人到指定的酒店等场所高额消费,行为人与消费场所相互配合,成功后按约定比例分赃。

04

网络投资诈骗

第一种形式为股票投资诈骗。行为人在网络上建立虚假股票网站,声称具有内幕消息、能获取高额回报,以引诱潜在投资者,之后以要求缴纳会费、支付保证金等名目骗取钱财。

第二种形式为虚假投资机会诈骗。行为人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投资机会,骗取投资者资金。如2008年重庆某公司虚假发行股票集资诈骗案中,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虚假发行股票实施集资诈骗犯罪,并对公司成立、网站设立、虚假信息的发布、中介推广诱骗、赃款的获取等环节进行了具体分工,骗取钱款上百万。此案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被害人数众多。

第三种形式为网络博彩诈骗。行为人创建虚假彩票幸运号码预测网站或建立提供香港六合彩特码网站,以成为会员可保证高中奖率和高额奖金为诱饵,要求交纳会员费、保密费、资料费等。如福建的被告人叶某诈骗一案。被告人预先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发送相关信息,宣传介绍预先已经建立好的预测“六合彩”的钓鱼网站,以提供六合彩特码为诱饵,吸引六合彩赌徒登陆浏览其网站,并以购买六合彩书籍材料、收取入会会员费、提供特码保证金、押金、保密费为由,一步步诱使被害人落入诈骗陷阱。

05

网络招生类诈骗

一种形式是网络贩卖试题答案诈骗。行为人在网络上声称有招生、招聘考试试题答案,骗取手续费、资料费。

另一种形式是网络招生诈骗。行为人在互联网上设立虚假招生网站,进行网上招生录取,声称可以代办入学,让考生取得正规学籍、文凭。如陕西的奚某网络诈骗案。奚某在网络上建立“中国招生录取网”,宣称有“内部指标”,能为高考分数不够的应届高中生办理重点院校的入学手续,还可以帮助“考研改分”,并以假名留下了联系电话。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奚某要求被害人往其指定的账户上汇款。2007年4月至7月,奚某先后骗取16名考生家长共计87万元。

第三种形式是以招聘为由骗取个人信息。行为人在互联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或声称帮助介绍工作,以此为由套取被害人个人信息,再利用这些资料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06

网络钓鱼诈骗

所谓网络钓鱼诈骗,是指行为人利用钓鱼网站(与网上银行等真实、合法网站的页面内容基本一样且网址也非常相似的网站),或者利用真实网站服务器的程序漏洞在站点的某些网页中插入危险的网页代码,以此来骗取用户银行或信用卡账号密码等信息,或者利用网民正常的购物程序,骗其直接将资金汇入行为人账户,进而获取财物的行为。

07

网络信用卡诈骗

第一种形式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网上消费。与传统信用卡诈骗不同的是,这类犯罪中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无需持被害人的信用卡进行,只要得到被害人的信用卡账号及密码,就能进行信用卡诈骗。在这类犯罪中,危害比较大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信用卡数据库,大量窃取信用卡资料并用于消费或予以公布的行为,它不仅会给相关用户造成经济损失,被侵入的信用卡公司也将遭受重大损失。

第二种形式是,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人在管理信用卡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虚设信用卡账户信息,并在客户服务终端上使用这些非法信用卡信息进行诈骗活动。

08

网络慈善类诈骗

第一种形式是,行为人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求助信息,声称自己或亲人患某种严重疾病,需要大量治疗资金但无力支付,请求进行网络募捐。

第二种形式表现为,谎称自己为某慈善组织负责人或为某项慈善活动募集捐款。这种诈骗手段的共同之处在于,利用人们的爱心和对慈善的认同,骗取财物。

09

冒充熟人诈骗

一种形式是,诈骗行为人通过盗号软件,盗取他人的QQ或MSN账号,然后冒充该账号原主人,向在线好友发求助信息,要求向对方借钱;有些行为人事先截取好该账号主人视频聊天图像,通过视频聊天与对方交流,更容易骗取对方的信任。被害人往往因与原主人是亲人或朋友关系而放松警惕,向行为人提供的账号汇款或转账,因而遭受经济损失。

还有另外一种常见的诈骗形式,行为人拨打被害人的电话,以“还记得我吗”等语言冒充被害人的熟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出车祸、嫖娼或赌博被抓等借口,要求被害人给其汇款;或者冒充房东等人,发送“请将钱汇至××××账户”之类的短信,骗取被害人的汇款。

10

虚构犯罪类型诈骗

第一种形式是,行为人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等,谎称被害人有传票、挂号信或电话欠费等,被害人询问原因时,行为人会声称被害人的身份资料与犯罪相关,之后将被害人电话转给所谓的公安机关等部门,称核实后发现被害人银行账户被人利用进行洗钱等犯罪,要求被害人进行账户保护,将账户内资金转到所谓的“安全账户”,被害人依行为人提供的方法和账户操作后,其账户内资金被转到行为人的银行账户内。

第二种形式是,行为人在事先了解被害人及其亲属资料的情况下,在被害人亲属、子女上课、上班或手机关机期间,打电话给被害人,声称其亲属子女将人打伤,需要支付赔偿款从而免受处罚,或声称被害人的子女被其绑架,要求支付赎金,从而诈骗被害人钱财。

第三种形式是,打电话或发短信,声称受人雇佣要报复被害人,利用被害人的恐惧心理,骗取钱财。

(摘自《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研究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戴长林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相关案例

1.发布虚假“刷信誉兼职”的招聘信息,以完成任务后即支付佣金并返还本金为诱饵,骗骗被害人钱款的,构成诈骗罪——苏松文、苏福坤发布虚假招聘“刷信誉兼职”信息诈骗案

案例要旨:制作网站后通过“百度推广”功能发布虚假的招聘“刷信誉兼职”信息,并使用QQ账号及电话与被害人联系,以完成任务后即支付佣金并返还本金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财物,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审理法院: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 2016-12-27

2.通过微信发布虚假出售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构成诈骗罪——闫善超通过微信发布虚假出售信息诈骗案

案例要旨:通过微信发布低价出售手机等虚假信息,并将从网上下载的他人的交易信息、自己填制的虚假快递单图片上传至微信朋友圈,诱骗被害人向其购买手机,在收到被害人钱款后即将对方微信拉黑的,以诈骗罪论处。

审理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 2016-12-27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设虚假机票网站骗取财物的,构成诈骗罪——羊大记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开设虚假机票网站,以机器故障为由要求被害人转账并以此获取财物,其客观上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主观上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对此类运用网络从事犯罪的行为以诈骗罪论处。

审理法院: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4日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4.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中奖信息骗取他人钱财,成立诈骗罪——海南省儋州市陈洁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通过假冒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发布虚假中奖信息,网络与电话配套操作,骗取当事人大量钱财,构成诈骗罪。

审理法院: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4日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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