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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集资诈骗证据指引

2021-08-10 09:53:35   6102次查看

来源:听法评茶


一、罪名: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法[2004]240号);

(4)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5)中国银监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犯罪事实

1、有集资诈骗案件发生。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投资合同、项目审批立项文件、宣传资料、培训材料、涉案资产案发前后归属证明、债务证明、消费账单、会计账册、资金收付款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有关网络宣传、交易平台电子数据等;

2、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应当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3、集资诈骗金额“数额较大”。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关于集资诈骗数额及损失情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二)有证据证明集资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犯罪嫌疑人具体参与了集资诈骗行为。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进行宣传和培训的资料、犯罪嫌疑人劳务合同、任职证明及签字的相关合同、协议书、银行账户明细、涉案单位交易平台电子数据等;

2、集资诈骗行为与被害人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电子数据、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结合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比例、归还本金与回报的资金来源、归还能力、个人消费水平、到案后主观态度等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劳务合同、任职证明、宣传资料、培训资料、生产经营会计账册、完税情况、涉案资产案发前后归属证明、消费账单、涉案资产案发前后归属证明、相关协议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意见等。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要查明案发原因、犯罪情节,是否退赃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1)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累犯情节的法律文书;(2)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3)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的证据;(4)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的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1、审查集资诈骗案件“证据链条”时,还应包含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及参与集资活动的情况;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指截至立案时,实际出资,并有全部或部分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本金全部收回的可作为证人,但不参与赃款分配。

审查侦查机关是否收集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户籍、联系方式等证实被害人身份情况的证据,以及投资合同、资金收付款凭证、宣传资料、被害人陈述等证实被害人参与集资活动的证据。

2、“主要犯罪事实”应审查侦查机关是否收集证实集资诈骗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人员、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手段及经过、集资规模、资金流向及损失情况等证据。

“作案时间”应审查证实集资诈骗活动起止的时间节点的证据。以单位名义进行的集资诈骗活动,期间发生过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审查证实变更的时间节点的证据。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先后参与集资诈骗的,还应当审查证实各名犯罪嫌疑人实际参与的起止时间。

“作案地点”应审查证实集资诈骗的宣传地、签约地、资金收取地、资金提取或使用地的证据。以单位名义进行的集资诈骗活动,还应审查证实单位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的证据。

“作案人员”应审查证实各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参与集资诈骗活动情况、在集资诈骗活动中地位、分工、作用情况、违法所得情况的证据。以单位名义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的,还应审查证实单位组织架构、人员层级及职务内容、各犯罪嫌疑人在单位中所处层级及任职情况的证据。

“非法占有目的”应审查证实犯罪嫌疑人(单位)是否具有使用诈骗手段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己有的主观故意。

“作案手段及经过”除审查犯罪嫌疑人(单位)集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和社会性外,还应重点审查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具体方式,包括其对集资项目的虚假公开宣传、高利引诱、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肆意夸大、对钱款去向的隐瞒和虚构等相关证据。

“集资规模、资金流向及损失情况”应审查证实集资诈骗的资金来源、总额、被害人人数、资金流向、已兑付投资回报明细及总额、至案发时造成的损失金额、案发时涉案资产状况等。

3、“刑事追责人员范围”应根据行为人参与集资诈骗行为的动机及目的、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吸收资金的数额、造成被害人损失的数额等,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确定刑事追责人员范围。

4、“涉嫌罪名”应围绕刑法分则条文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犯罪事实的查证情况,确定犯罪嫌疑人(单位)涉嫌的罪名。

有充分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二)集资诈骗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1、证实“被害人身份情况及参与集资活动”的证据应当包括:

(1)被害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受案登记表》;(3)被害人关于参与集资活动的陈述;(4)被害人提供的参与集资活动获得的宣传资料、投资协议、担保合同、银行收付款凭证等书证。

侦查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证据材料制作被害人信息统计表,列明被害人姓名、联系方式、经办的犯罪嫌疑人、投资金额、投资时间、返利金额、有无重复投资等情况。

2、侦查机关对被害人陈述应尽可能逐一收集,确因被害人众多、地域分散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可采取同质化归类、抽样取证的方式收集,即通过对拟取证对象进行同类要素归并、比较后,选取有代表性的对象制作询问笔录。具体可按以下原则进行抽样取证:

(1)区域全覆盖。集资诈骗活动涉及多个区域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也可以同一城市的区、县为单位),对每个区域均应选取有代表性的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

(2)集资名目全涵盖。利用多个集资名目进行诈骗的,对每个集资名目均应选取有代表性的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

(3)过程全参与。应优先选择完整参与集资活动全过程的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

(4)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能提供参与集资活动完整书面凭证的被害人或同一案件、同一项目中,出资金额较大的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

图片

3、审查被害人陈述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获取集资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经办人员及其个人信息、有关集资项目、投资本金和回报、资金用途等宣传内容;(2)签订投资合同的形式、时间、地点、经办人员及其个人信息、出资方式、收款方账户信息、投资回报约定的支付期限和时间;(3)参与集资的时间、次数、出资总额、每次投资本金收回、回报获取及损失情况、有无重复投资。

侦查机关收集被害人陈述时不得对上述内容使用同一模板。对于内容基本相同的被害人陈述,笔录中也应避免复制、粘贴,而应如实记录被害人原始陈述。

4、对处于异地的被害人进行远程询问、取证的,应审查侦查机关是否核查异地被害人身份信息,是否制作办案协作函、调取证据清单、笔录等法律文书,办案机关与协作地公安机关是否在相关法律文书、询问笔录中签章。

5、被害人提供自书陈述的,侦查机关应核实被害人的身份情况,并说明取证经过。

6、证实集资诈骗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包含以下证据:

(1)涉案单位营业执照、设立、变更的完整工商登记资料、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金融许可证等证实涉案单位经营资质、层级结构等情况的书证;(2)犯罪嫌疑人入职简历、劳动合同、任职证明、金融从业资格证书、收入(包括工资、提出、佣金、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发放记录等证实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主观认知及非法获利情况的书证;(3)宣传资料、培训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合同、项目批复文件、债权证明、财产转移情况、生产经营盈亏情况、归还本息资金的主要来源、负债情况、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犯罪嫌疑人涉案期间个人消费情况等证实犯罪嫌疑人(单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书证;(4)投资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担保协议、回购协议、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资金收付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集资规模、被害人投资情况的书证;(5)犯罪嫌疑人关于上述(一)至(五)内容的供述与辩解;(6)被害人关于上述(一)至(五)内容的陈述;(7)司法鉴定意见书;(8)涉案单位、犯罪嫌疑人涉案财产查封、冻结、扣押、登记等凭证;(9)其他能证实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

7、涉案单位架构复杂、人员多层级的,侦查机关应当制作单位架构示意图,描述涉案单位内外部结构及各犯罪嫌疑人所处层级。

8、集资诈骗活动采用网站宣传、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采用电子支付手段的,还应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对电子数据进行勘验、提取,勘验、提取的过程是否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问题的若干规定》。

9、涉案单位或犯罪嫌疑人用多个账户收取集资款的,应当审查各账户的基本信息及作案时间段内交易明细。

10、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综合集资诈骗行为模式、资金使用情况、归还能力、欺诈内容等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列明的情形进行判断。

11、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案件中,应注意审查区分各犯罪嫌疑人犯罪目的是否发生转变、是否存在差异。

犯罪目的发生转变的,应注意审查证实目的转变时间节点的证据,并根据转变前后目的的差异分别认定,其中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段,可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各犯罪嫌疑人由于层级、职责分工、知情程度等不同,其犯罪目的也存在差异,其中有证据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12、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分类制作相应的附表:

(1)集资活动持续的时间段、实收资金总额、来源、集资参与人人数、资金去向情况、立案时的资金余额、资金损失情况;有投资项目财会凭证的,还应审计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2)每名被害人资金投入的时间、次数、金额,本金收回、获得回报、本金损失金额;重复投资情况应单独说明;(3)对所吸收资金的去向进行分项分类鉴定,如支付投资者回报、归还被害人本金、对外投资、经营支出、员工收入支持、消费、还债等个人使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

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应一并审查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鉴定范围等资格证明。

13、集资诈骗的数额以犯罪嫌疑人(单位)在案发时未兑付的数额为依据予以认定,案发后归还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14、侦查机关根据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的各类通知书、笔录、清单及调取到的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资产权属信息,制作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情况表,应载明财产种类、特征、数量、权属情况、取得权利的方式、查扣、冻结的起止时间等,并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三)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

1、在确认单一证据合法、真实有效的基础上,应当注意审查证据之间能否印证,关联证据之间是否符合逻辑,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能否合理排除等进行内容。认定每个犯罪事实要素均应有两个以上的证据形成具体、准确的印证关系。

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分析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所吸收资金的金额、去向、损失情况,被害人证实的投资金额、回报获取、本金损失,与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吻合,不一致的应当作出说明;(2)司法鉴定意见中的集资总金额、去向金额、损失金额是否存在总分对应关系,如有矛盾的应当作出说明。

五、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该罪的证据链条可分为六环:案件线索来源;锁定嫌疑人及到案经过;查证犯罪事实;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涉嫌罪名。

非法集资罪证据清单

证据链条

查证事项

基本证据

辅助证据

指引提示

被害人、出资人报案

报案人基本情况参与集资情况

受案登记表

 

(1)对于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报案人,产生本金损失的是被害人,本金已足额归还的是出资人。(2)制作《非法集资类案件被害人、出资人信息统计表》

户籍证明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

询问笔录

汇款凭证

宣传资料

行政违法性初步筛查

违法性初判

监管部门书面意见

 

(1)注重相关金融监管行政法规的检索;(2)注重涉案单位、个人金融业务资质材料的调取

行政处罚材料

工作情况

查证犯罪事实

作案时间

讯问笔录

 

1、在共同犯罪中应查清各名嫌疑人参与犯罪的时间节点;2、对于以单位形式开展的非法集资要查清涉案单位的成立时间和非法集资活动的实施时间,查清直接责任人员的参与时间。

询问笔录

工商资料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作案地点

讯问笔录

 

对于以单位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应查明单位的注册地、经营地和签约地,对于三者不一致的,注意查证作案地址,并附现场门牌号照片。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房屋租赁合同

作案人员

讯问笔录

 

1、本节内容主要采取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相结合的方式认定单位犯罪中具体犯罪人员的地位、分工、实际作用。为“锁定嫌疑人”环节中评价具体人员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提供事实基础,具体操作时先形式判断作案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包括参与时间、薪酬发放及违法所得、涉及集资金额等方面),然后通过查明嫌疑人层级、职责、实际作用,实质判断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实际作用。根据查证的结果制作《非法集资案件类犯罪嫌疑人信息统计表》。2、侦查机关对于已查清的涉案单位的组织架构以及相关涉案人员的地位、分工,应当制作《涉嫌非法集资类案件犯罪单位的组织架构图及犯罪嫌疑人层级职务定位表》予以展示。3、注意侦查程序的合法合规性:保证电脑、U盘、手机登存储介质扣押、送检、出示的同一性,提取电子数据时应附提取过程的说明并由见证人签字,以证明来源的合法性;查封、冻结、扣押书面材料、电脑、U盘、手机等物品时,要制作笔录和清单,并由涉案相关嫌疑人签字确认,嫌疑人拒绝签字的要注明理由。

询问笔录

劳动合同

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户籍资料

辨认笔录

作案手段及经过

讯问笔录

 

1、非法集资犯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宣传方式和实施方式,应特别注意收集行为方式中涉及到保本付息承诺及实施的内容。2、行为对象中选取代表性被害人制作笔录时,可以根据以下五个维度挑选:凭证完备、参与流程完整、区域全覆盖、项目全覆盖、集资金额排序居前。3、审计鉴定过程中,要兼顾横向和纵向涵盖面。横向全面鉴定集资资金流入、去向的总线,纵向从案件特点出发,审计具体出资人出资金额、本金收回、回报支付、损失情况以及涉案单位内部各层级人员各自涉及的非法集资金额。4、非法集资的行为对象中,嫌疑人的近亲属应当要剔除出犯罪对象,涉案单位员工或嫌疑人的亲友是否剔除应视案情而定。

询问笔录

扣押清单

搜查笔录

随案移送清单

调取证据清单

宣传资料

银行冻结回执

银行解除冻结回执

汇款凭证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作案动机及目的

讯问笔录

 

1、鉴定意见需对资金的流向进行详细审计,并制作涉及全部人员、各个人员或全公司、分公司的总表及分表,并特别注意对支付回报应做总和分的单独统计。2、在审计时应重点围绕财务状况、年度报表等材料,尽可能穷尽资金流向的最终去向,并制作《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资金的流向用途情况表》。3、资金去向包括以下九个部分:生产经营、放贷及投资、偿还债务、个人消费、办公支出、支付回报、佣金支出及薪酬发放、违法活动、其他。4、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包括相关经营资质、投资项目有无实际运营、项目盈亏情况等三方面的内容。

银行交易明细

房产、车辆、存款、股票、期货等信息

询问笔录

鉴定意见

工商资料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相关协议书合同

涉案资金的损失情况

讯问笔录

 

查明当前资产状况并及时查扣,制作《非法集资类案件扣押、冻结、查封财物情况表》,查清非法集资资金的还本付息情况、出资人本金损失情况。

询问笔录

扣押清单

鉴定意见

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

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

扣押决定书

查封决定书

薪资材料

锁定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案发时间及到案经过

讯问笔录

 

1、对于基层业务员的打击范围需要重点掌握,一般只针对起骨干作用的,主观故意明显的业务员,对在逃人员的信息业要一并收集提供、有犯罪嫌疑的单位,要确定诉讼代表人。2、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判断依据:虽不具有管理职责,但直接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主观上有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在单位或部门的犯罪中起骨干或积极作用。

询问笔录

情况说明

案发经过

工作情况

抓获经过

证据充实性及排他性分析

证据充实性及排他性分析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罪前量刑考虑情节

刑事判决书

 

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前科,应调取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对于适用缓刑的,除了调取刑事判决书外,还要调取缓刑执行通知书,以便判断是否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对于检举立功的查实材料至少应当包含立案决定书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材料。

减刑、假释裁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释放证明书

缓刑执行通知书

工作情况

罪后量刑考虑情节

发还清单

 

立案决定书

立功证明材料

查证材料(有罪供述、强制措施材料)

退赔凭证

工作情况

涉嫌罪名

涉嫌罪名

 

 

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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