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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庭审中辩护律师的反对权

2021-08-17 14:23:39   6201次查看

作者:龚振中,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一、反对权的概念与定义

“反对”是庭审中的诉辩(控辩)专门用语,反对权是指法律赋予控辩双方就对方不同意见持否定态度的权利。对于公诉人和辩护人而言,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的庭审当中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这二个阶段和过程中,针对对方违反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和活动规则以及法律要求的发问和发言,向审判长提出要求予以制止的语言表示和诉讼权利。可见,我国的刑事诉讼的反对权的使用主要体现于庭审当中的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

二、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反对权的起源与发展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反对权的来源自英美法系存在和发展以来,就在刑事诉讼当中已经作为一个重要的权利和程序存在和发展。并且,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可以说,是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当中,特别是庭审活动当中的伟大的发明和创造。

在有了刑法以来,在我国有刑事诉讼活动当中,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具有大陆法系特点的刑事诉讼制度和机制,在这种刑事诉讼的模式下,实践当中是法官主导的庭审纠正式、讯问式的方式来查明案件事实,在控辩双方没有对抗性,故无论是辩方的反对权,还是控方的反对权也都无从谈起。

1997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控辩式庭审方式,但在实践当中,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使用或是有意识的、系统的使用反对权,笔者在旁听或是参加的数百起刑事案件的庭审当中,还是很少的,或是整个庭审当中也没有一个反对权出现。而实际上,“反对”权在庭审中的恰当运用不仅可以增强庭审的抗辩性,也可以达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认定和采信证据并作出公正判决的目的。

2012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以及之后党和国家的最新政策和文件的规定、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和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我国提出依法治国,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刑事诉讼的庭审实质化,强化了控辩式庭审方式,证人、侦查人和鉴定人员的大量出庭,询问和发问大量涌现,“反对”权势必会成为控辩双方都会大量运用的一个诉讼技巧,在庭审中的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所以,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要充分重视律师的反对权,要善于、敢于和精于运用反对权。

三、反对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 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

以上是反对权的直接法律依据,另外,其他的法律规定,如向证人、被告人发问的规则的规定等等,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辩护人应当作为反对权的基础法律依据,结合起来运用。

辩护人灵活运用法律赋予的反对权,提高辩护人在庭审及辩论阶段的辩护能力和辩护技巧,依法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和合法权益。

四、反对权的作用和使命

在司法实践当中,律师运用反对权,应当有二个明显的目的和作用,一是从实体上而言,是公诉人确实出现了违反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和活动规则以及法律要求的发问和发言的情形,如公诉人对证人使用了诱导性的发问,则辩护人提出反对权,提请审判长进行制止,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和合法权益。这一般都会得到审判长的同意。二是从程序上而言,是公诉人没有明显出现违反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和活动规则以及法律要求的发问和发言的情形,但基于某种诉讼需要辩护人提出反对权,如被告人面对公诉人步步公开紧逼的讯问,已表现得六神无主、向辩护人发出求助的信息时,辩护人会提出反对权,一般不会得到审判长的同意,但可以暂时中断了公诉人的讯问,给被告人一个休整的时间和机会。这是基于诉讼技巧而提出的反对权。即可以反对无效指控,打断、干扰控方为指控而构造的整个证据体系和逻辑思维体系。

当然,法庭和审判长有直接的反对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公诉人或是辩护人出现的违反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和活动规则以及法律要求的发问和发言,即使说没有辩护人和公诉人的反对权的提出,审判长也可以直接的使用反对权。进行制止。

五、反对权的表现形式和逻辑结构

在以往的庭审当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对于反对权的提出和行使,审判长对反对权的裁决,真的是五花八门,什么陈述的都有,比如公诉人说,我反对,辩护人信口开河,向证人所发问的问题与本案无关,请法庭制止。审判长说,公诉人,本庭已明白,辩护人继续发问。辩护人说,审判长,公诉人对证人的发问,具有诱导性,请制止。审判长说,辩护人,本庭已明白,公诉人继续发问。这些都是不规范的.

笔者认为,反对权的表现形式和逻辑结构,或者说完整的表述应当如下,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出和主张反对权,应当具备反对权四个要素:1、向法庭提出反对权,比如,法庭或是审判长,我反对(反对)。2、提出反对权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3、提出反对权的事实根据:“公诉人的发问对被告人有强烈的诱导(暗示)性倾向,企图产生误导。4、提出反对权的内容和请求,请法庭予以制止(提醒公诉人注意发问的方式和方法、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完整的反对权的表述:1、审判长,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诉人的发问对被告人有强烈的诱导(暗示)性倾向,企图产生误导被告人,其发问的方式不当,请法庭予以制止。”

同样的,审判人员对反对权的裁决则应当二点三权,即:1、确认反对是否有效,即明确表态二点:反对有效或是反对无效,2、裁决的结果,确认公诉人或是辩护人下一步的诉讼行为和诉讼活动,如公诉人继续发问。完整的表述则应当为:(公诉人)反对无效,请辩护人继续发问。实践当中,体现为公诉人或是辩护人的三个诉讼权利或是三个法律后果,一是准许权,即反对无效,请公诉人继续发问。二是制止权,(公诉人)反对有效,请辩护人注意发问的方式和方法。三是否定权,反对有效,对于该证据本庭决定不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六、反对权的司法实践

反对权的使用主要体现于庭审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下面笔者对司法实践当中,律师在刑事诉讼庭审当事的节点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对被告人的法律教育不当,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权。

我们知道,在公诉人宣读后起诉之后,经法庭许可,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诉人通常对被告人进行法律教育,如果公诉人说,被告人,你要如实供述,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公诉人教育不当,对被告人说,“被告人,你要老实交待,否则,公诉机关建议法庭对你从重处罚。”辩护人就应当提出反对:“审判长,我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就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并且如果被告人坦白,是可以从轻处罚,没有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不如实陈述,则从重处罚的规定,公诉人的讯问没有法律的规定,且有恫吓嫌疑,请法庭予以制止。”

2、如果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自首情节进行强调方式不当,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权。

如果被告人在案件当中存在自首情节,特别是自首情节存在一定的争议的情况下,经法庭许可,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在正式讯问之前,公诉人通常说,“被告人,公诉人注意到你受贿一案存在自首行为,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你在法庭上要如实供述,如果你翻供的,将导致你的自首情节不成立,不能依法减轻从轻处罚,你清楚么?”,辩护人就应当提出反对:“审判长,我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2号),“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如果被告人不对事实进行否认,仅仅对款项的性质进行辩解,不构成翻供,我的当事人并不了解翻供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含义,公诉人的讯问具有诱导性和恫吓嫌疑,请法庭予以制止。”

3、如果公诉人对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讯问方式不当(复合性),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权。

我们知道,在公诉人宣读后起诉之后,经法庭许可,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对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公诉人通常会说“被告人,你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是不是全部属实?笔录你是不是全部阅读过,笔录上的名字和手印是不是你本人所签字和盖印的?”,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审判长,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我的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作了有罪供述和无罪供述,现公诉人的讯问只问有罪供述是否属实,没有问无罪供述是否属实?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请法庭予以制止。”

4、如果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全部供述讯问方式不当(复合性),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权。

我们知道,在公诉人宣读后起诉之后,经法庭许可,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对被告人的全部供述的真实性进行讯问,比如在一起贪污及受贿的案件当中,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你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是不是全部属实?笔录你是不是全部阅读过,笔录上的名字和手印是不是你本人所签字和盖印的?”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审判长,反对,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我的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作了21份笔录,现公诉人的讯问属于复合性问题,被告人没有办法一一回答,哪一份供述是属实的,请法庭提醒公诉人指明具体是哪一天的哪一份供述和笔录?”审判长:“公诉人,请就具体的供述和笔录进行讯问?”公诉人:好的,(翻了案卷之后说)“被告人,你在2015年12月30日上午9点到11点在某某看守所所作的供述是否属实?” 辩护人还可以提出反对:“审判长,辩护人继续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我的当事人在本案当中涉嫌贪污罪和行贿罪,其在 2015年12月30日上午9点到11点在某某看守所所作的供述笔录有18页,有贪污部分的事实,也有行贿部分的事实,贪污部分有9笔,行贿部分有3笔,公诉人的讯问具有复合性,被告人没有办法回答具体是哪一部分属实,请法庭提醒公诉人就具体的犯罪事实进行讯问?”审判长:“公诉人,请就具体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讯问?”公诉人:“审判长,好的,被告人,下面公诉人就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向你讯问,希望你如实陈述。”

5、公诉人有诱导性或暗示被告人、证人陈述的,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

公诉人对于被告人的讯问和证人的发问,其目的是让被告人和证人陈述起诉书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如在一起巨额受贿案件当中,对于受贿地点,各方本来就有争议,公诉人向证人陈某某发问“陈某某,2013年10月15日晚上9点到12点,你与你公司的黄总,是不是在民歌湖糖果酒吧喝酒,并见到了现在法庭上本案的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审判长,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公诉人的发问对证人有强烈的诱导(暗示)性倾向,企图产生误导,请法庭予以制止。”

6、公诉人有威逼性或暗示被告人、证人陈述的,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

如在一起受贿案件当中,对于受贿款项,被告人是否收取了该款项,以及其妻子是否知情和参与,各方本来也有争议,公诉人向被告人讯发问“张某某,你收的黄某某的10万元之后,是你老婆放到保险柜的,还是你放的,你老婆事先知道黄某某要送这10万元么?如果你自己收的,就你自己承担责任,如果你老婆和你一起收的,二个人都要进来,哪老人和小孩都没有人照顾了,你要考虑清楚,到底是什么回事”,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审判长,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公诉人的发问对被告人有强烈的威逼性,企图让被告人承担自己收取了该10万元的事实,请法庭予以制止。”

7、公诉人采取欺骗、胁迫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等方法讯问被告人或询问证人的,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

比如: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当中,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陈某某现在还在医院躺着,你对得起她么,你在2015年10月19日晚上,谁将打伤的,你有没有参与?”(实际上的情况是,被害人被群伤致伤,住院治疗,于开庭前一天已死亡,公诉人、辩护人已知道此情况,但被告人没有知道,)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审判长,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公诉人的讯问对被告人采取了欺骗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等方法,故意没有告知被害人已死亡的事实,导致被告人有可能认为事情不严重,而作出有罪供述,请法庭予以制止。”

8、公诉人为获取有利已方证言而侮辱、挑逗证人,意图干扰证人客观真实陈述的,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

比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因妻子的前夫多次来探望妻子及子女,双方关系暧昧,上门女婿(二婚)与妻子争吵而生气将妻子、岳母杀害了, 前夫出庭作证,公诉人就问道“证人黄某某,被告人将你的妻子杀害了,你的小孩如何现在谁养?你恨被告人么?你能够将当天你看到的情况向法庭说一说?”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审判长,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公诉人对证人的发问,是在挑逗证人,激怒证人,意图干扰证人作出客观真实的陈述,并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陈述,请法庭予以制止。”

9、公诉意图改变被告人或证人已作过的明确陈述而故意再三重复发问的,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

如在一起受贿案件当中,对于行贿是否是索贿的问题,公诉人想强调此10万元受贿款项是索贿,公诉人向证人张某某发问“张某某,你送给李某某的10万元,你是主动送给他的?还是他问你要的?”,张某某:“不是他问我要的,是我送钱的,就希望他快点将报告送到局长那里批”,公诉人再问“那意思是如果你不送钱,他就不将报告送给局长了的?”张某某:“没有这个意思。”公诉人又再问“你再确定如果你不送10万元钱给李某某,你的报告他就不交到局长那里?对么?”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审判长,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公诉人对证人的发问,是一个问题,再三重复的发问,并且意图改变证人已作过的明确陈述,即款项是主动送钱而不是索贿,如果认定索贿将对被告人不利,请法庭予以制止。”

10、公诉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利用讯问或质证机会诱导、威逼其他被告人作虚假陈述或改变已作陈述的,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

比如,在一起共同盗窃的案件当中(该案实际检察院已撤回起诉之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公诉人在分别讯问被告人时“被告人陈某某,刚才被告人黄某某说2013年11月10日晚上凌晨1点左右,你们进某某小区进行盗窃,是属实么?你们是如何分工的?谁负责望风,谁负责进屋的?” 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审判长,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公诉人对本案同案犯的发问,是利用公诉人之前掌握的本案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诱导我的当事人作出虚假陈述,请法庭予以制止。”

11、公诉人发表了对证据的第二轮(次)举证意见(质证意见)之后,如有异议的,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权。

比如,在一起受贿案件当中,对于行贿款项的来源,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行贿单位财务记录和财务人员的证人证词,被告人和辩护人发表了质证意见,审判长说“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公诉人还没有补充说明?”公诉人说“有的,这些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受贿是事实清楚的,具体如下(略)”,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审判长,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公诉人对证据发表了第二轮的辩论意见,辩护人需要作出答辩意见,基于公平和平等的诉讼权利,辩护人请法庭准许辩护人对证据发表第二轮的质证意见。”,审判长:“可以发言。”

12、公诉人对不宜或确实不应以及法律明文规定不具备证人资格的证人提出出庭作证、质证要求的,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

比如,在一起共同盗窃的案件当中(该案实际检察院已撤回起诉之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公诉人在向法庭举证的多次多份被告人辩认笔录和现场辩认笔录当中,见证人都是同一个人曾某某,经法庭当庭调查,该人为办案单位的聘请的司机(不是协警),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审判长,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公诉人在向法庭举证的多次多份被告人辩认笔录和现场辩认笔录当中,都是同一个人曾某某是办案单位的聘请的司机(不是协警),与办案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已经知道本案的案情,应当是本案证人,如果再作见证人,出现主体复合的法律问题。故请法庭对上述的被告人辩认笔录和现场辩认笔录不予采纳。”

13、关于鉴定结论(意见)确有疑问、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而控方持异议或不同意的,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权。

比如,在一起盗窃照相机的案件当中,对于侦查机关委托的评估机构对涉案商品的价格鉴定结论,公诉人是认可的,而辩护人提出了反对,“审判长,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关于被告人认为其盗窃的只是一个相机机身,不包括保修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包装盒、镜头盖、充电器等配件,而鉴定机构按照完整一套相机的市场价格来评估价格的,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告知其鉴定结论时,已要求重新鉴定了,而侦查机关没有同意,现公诉人将该鉴定结论作出证据出示和使用,是违反法律的规定,请法庭对上述的鉴定结论不予采纳。”

14、辩护人调查的有利于被告人的、且与客观事实相吻合的证据而公诉人认为需要再行核查的,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

比如,在上述一起盗窃相机案件当中,辩护人提供了出售照相机公司的证明,证实按照行业规则,一套完整的照相机出售,应当包括的相机机身和相应的配件,但公诉人提出,应当休庭和延期,对辩护人提出的主张和事实,公诉人还要去调查和核实,辩护人是可以提出反对,“审判长,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该证明是由辩护人作为依照规定和职权,依法向出售照相机公司调取的,且与客观事实和我们的生活常识是互相吻合的,也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公诉人请求法庭休庭和延期并再行核查,这是违背客观公正,也涉嫌滥用诉讼权利。请法庭不予准许。”

15、公诉人利用证据之间的矛盾,诱导证人、被告人改变已陈述的事实的;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

比如,在上述的盗窃案件当中,被告人黄某某供述是在2013年12月10日晚上将一辆小汽车钥匙偷走,而被告人陈某某供述是在2013年12月11日晚上将一辆小汽车钥匙偷走,而汽车是在2013年12月12日凌晨被偷走的,公诉人就在对陈某某讯问之后,对黄某某进行讯问时说“被告人黄某某,小汽车是在2013年12月12日凌晨被偷走的,你要公安机关说过在2013年12月10日晚上将一辆小汽车钥匙偷走的,你再回忆一下,到底是在2013年12月10日晚上还是11日晚上将小汽车钥匙偷走的?”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审判长,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公诉人利用之前讯问陈某某得到的是2013年12月11日晚上将一辆小汽车钥匙偷走的内容,企图诱导我的当事人否认之前在侦查机关所承认的2013年12月10日晚上将一辆小汽车钥匙偷走的供述,而在法庭上改变供述,承认是2013年12月11日晚上将一辆小汽车钥匙偷走的,请法庭予取予以制止。”

16、利用被告人、证人未曾经历或无知的某种事项或事实进行引诱性讯问和发问的,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

比如,在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当中,公诉人“被告人,你知道一只野生猴子的价格么?”被告人“不知道”,公诉人“被告人,那么,你对涉案这只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猕猴评估为3万元没有异议对么?”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审判长,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我的当事人第一次涉及出售野生动物,猴子也没有在市场上公开发售,我的当事人不可能知道猴子的销售价格,公诉人的发问,是利用被告人、证人未曾经历或无知的某种事项或事实进行引诱性讯问和发问的,诱导我的当事人认可猴子评估的价格,请法庭予以制止。”

17、公诉人对于被告人自认为确属蒙冤而当庭翻供,采取威胁、恫吓手段阻止的,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

比如,对于收取4万元款项的性质,被告人当庭辩解说,收到8万元是属实,但是自己作为农业项目的负责人和审批人,利用周六、周日的休息日,为送钱的企业进行了指导,为企业制作了全部的项目计划书、规划方案书、施工图纸,验收报告,还为企业开车送货,故企业四年每年过春节送一万元计4万元,应当是劳务费用,而不是受贿款项,公诉人说“被告人,你要注意,你这是狡辩,你是有自首情节的,如果你再不认罪悔罪,我们就认为你是翻供,你的自首就不能成立,我们也建议法庭对你不适缓刑,你要考虑清楚再说”。辩护人提出反对:“审判长,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2号),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如果被告人不对事实进行否认,仅仅对款项的性质进行辩解,不构成翻供,即使被告人自认为确属蒙冤而当庭翻供,公诉人采取威胁、恫吓手段阻止也是违法的,请法庭予以制止。”

18、公诉人在证人当庭陈述时,认为其陈述不利于已方而阻止的,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

比如,上述案件当中,辩护人申请了该项目的合伙人出庭作证,证人陈述了为该项目制作全部的项目计划书、规划方案书、施工图纸,验收报告书,企业本身并没有专业能力制作,如果请专业公司来制作,公司每年至少要支付1.5万元的费用,所以,支付给受贿人的费用应当是反映市场行情的劳务费用。公诉人则不停的说,“证人作为合伙人没有参加具体工作,你根本都不了解情况,你不能作证;证人你要清楚,如果作伪证,你要负法律责任的。证人,你要对你的证词负法律责任。”让证人无法感觉很为难,无法正常的陈述。辩护人提出了反对:“审判长,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公诉人因为证人的陈述对其指控不利,未经法庭许可,多次阻止和影响证人的正常陈述,请法庭予以制止。”

19、因证人或被告人本身的感知力和记忆力差而缓慢陈述或无法陈述,公诉人强行其陈述或再三强行其陈述的,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

比如,在一个失火罪案件当中,公诉人这样问年近七十岁老人的被告人:“被告人,你失火的地方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么?”被告人:“我点火烧柴,不小心烧了二个山头。”,公诉人:“我问你的是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么?我又没有问你烧了多少个山头?” 被告人:“就烧了二个山包,不知道有多少公顷?”辩护人提出反对:“审判长,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我的当事人因为年事已高,且文化水平和认识能力有限,无法清楚公顷的含义,公诉人再三强行其作出陈述,是不适当的,请法庭予以制止。”

20、公诉人以被告人不老实为借口强要被告人如实供述的,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

比如,在一起盗窃案件当中,被告人否认部分盗窃事实,公诉人:“被告人,你在法庭上要如实陈述,你看你,瘦瘦的,一看就不老实,一看就像小偷,一看就像粉仔,那么多人,公安不抓别人,偏偏就抓你?” 辩护人提出反对:“审判长,根据《刑诉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我的当事人长成什么样子,并不是他自己的过错,也不是他自己能够选择的,公诉人以貌取人,以貌定罪,具有侮辱性,侵害了被告人的人格尊严,是不适当的,请法庭予以制止。”

21、公诉人无故打断或阻止辩护律师发问或证人、被告人陈述的,辩诉人可以提出反对。

比如,在上述的受贿案件当中,辩护人对项目的合伙人进行发问:“证人李某某,你们的项目是否可以申请农业补贴?”,证人:“可以申请”,公诉人未经法庭许可而直接说“这个与案件无关”;辩护人继续发问:“证人李某某,你们的项目如何运作,你清楚么?”,证人:“清楚”,公诉人未提出反对而直接说“这个与案件无关”;辩护人继续发问: “证人李某某,你们的项目申请农业补贴,需要制作项目计划书、规划方案书、施工图纸,验收报告书么?” 公诉人未经法庭许可而直接说“这个与案件无关”。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审判长,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辩护人有权对证人进行发问,公诉人未经法庭准许,又未提出反对,多次打断和阻止辩护人对证人的发问,侵犯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是不适当的,请法庭予以制止。”

22、公诉人以不恰当的比喻引诱证人、被告人陈述的,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

比如,一个受贿案件,一个企业老总给一个副市长送了100万元购房款项,但是案件当中,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副市长分管的领域也与公司业务范围无关,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谋取过利益,公诉人想证实老总是为了谋取未来的利益而进行的“投资行贿”,“证人王某某,你与本案的被告人即原某某副市长,是从小一起玩大的发小,好朋友、铁哥们,对么?”被告人:“是的”,公诉人“好朋友就应当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对么?”被告人:“是的”,公诉人:“那现在被告人购买房子有困难了,你送他100万元,帮助他一下;是不是想着将来他作市长了,如果你们企业困难了,如想找他贷个款、或是批个项目来做?”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 “审判长,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公诉人比喻不当,朋友们之间的互相帮助,是人情往来,而送钱和收钱,未来谋取利益,是贿赂犯罪,二者是有严格区别的,公诉人在通过比喻,诱导我的当事人作出有罪供述。请法庭予以制止。” 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3、被告人要仔细辩认物证、书证或要求控方解释难以理解的内遭控方拒绝的,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

比如,在一起假币案件当中,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假币的鉴定书、缴获假币的相片,但是,没有向法庭提供假币的原件,被告人提出需要辩认假币的原件,认为原件十分粗糙,一看就知道是假的,不可能以假乱真,可以在市场流通,所以,不构成出售假币的犯罪,公诉人提出有相片即可辩认,可以不提供原件物证进行辩认。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审判长,反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公诉人在本案当中,完全可以提供全部假币原件或是部分假币原件等物证,由被告人进行辩认和法庭质证,但公诉人故意不提交,也导致被告人不清楚银行所进行鉴定的假币,是否是从其处所收缴的假币,故请法庭对银行的关于本案涉及的币种是假币的鉴定结论不予采纳。”

24、公诉人断章取义宣读证人证言,证人可到庭且应到庭作证并愿接受质证而控方故意不予通知的,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

比如,在一起受贿1500万元案件当中,因为事实不清,辩护人申请行贿人出庭作证,公诉人没有同意,也没有通知,却在开庭的前一天,到看守所对行贿人作了一个笔录和同步的录音录象,并向当庭向法庭提交并简要宣读,以证实其在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辩护人提出反对:“审判长,反对,根据《刑诉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黄某某是本案的行贿人,其是核心证人,关系到本案受贿1500万元是否成立的关键事实,公诉人可以到看守所作调查笔录,当然也完全可以通知其到庭作证人,显然,是公诉人故意不通知核心证人到庭作证,故请法庭依法将证人黄某某的证词不作为本案的证据。” 第二百零五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无法通知或者证人、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25、公诉人将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书证及证人证言等视作定案依据的,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

比如:在一起受贿案件当中,为了证实被告人的受贿事实成立且是其自愿的、真实的供述,公诉人要求将同步录音录象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辩护人提出反对:“审判长,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同步录音录象并不是刑事意义上的证据,只是侦查机关的工作资料,被告人与辩护人也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并且,同步录音录象是属于公诉人原向法律提交的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公诉人不能视作定案依据,并向法庭提交,故请法庭依法将同步录音录象不作为本案的证据。”

(二)法庭辩论阶段

26、公诉人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和贬低辩护人的发言,辩护人可以反对。

在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下和模式下,法庭辩论则会更加具有对抗性和白热化,公诉人与辩护人双方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罪行轻重、是否有自首及立功情节,如何进行量刑等问题展开了全面的、激烈的论辩。

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与辩护人双方在发表辩护意见的过程中,与案件无关,重复的发言不多见,往往使用了辱骂、讽刺、控苦、贬低等过激性语言。特别是强势的公诉人,往往抓住辩诉人的某些弱点,进行指责,甚至于人身攻击。比如,辩护人请回去多看看书,翻翻刑法和刑诉法,再来发表辩护意见吧。辩护人可以提出反对,“审判长,反对,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对于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有人身攻击、指责性、贬低性的发言,请法庭予以制止。”

七、反对权存在的问题

1、反对权的界线在哪里?反对有效么?或者扰乱行为?

主要的问题是具体的问题,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及内部规则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何为与案件无关,公诉人认为毫无关系,辩护人则认为关系重大。法庭如何确定反对有效还是无效?还有何为诱导性?何为威胁等等,如何正确的区分律师反对权和扰乱法庭行为,他们的界线在哪里?这些问题还是需要法律共同体在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之中共同解决。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2、反对权可以行使几次?

反对权只能行使一次,还是公诉人和辩护人你来我往的几次?

3、反对权有救济渠道么?

如果公诉人或是辩护人对法庭关于反对权的裁决不服,是当庭提出异议,还是事后提出异议?是否影响到之前的诉讼程序和法律后果?

这些问题还是需要法律共同体在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之中共同解决。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总之,我们作为辩护人都要记住一名话,那就是耶鲁大学法学院哈罗德•H•柯院长在2007年秋季迎新致辞中深情地告诫学生们的一名话:“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

参考文献:

1、 袁永兵、王礼飞:《庭审中公诉人反对权的正确运用》(《检察实践》2001年第2期)

2、张永会:《反对在庭审中的运用》(《检察实践》, 2004年第6期)

3、邹永忠:《公诉人在庭审中如何运用“反对”》(《人民检察》 , 1997 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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