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堂表弟伙同他人在县农贸市场进行扒窃,被受害人发现后抓住不放并声称要报警。在旁边负责望风的其他同伙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受害人的左背部捅了一刀。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检察院对我堂表弟以提起。我堂表弟明明是犯,检察院怎么说是抢劫罪?
事务所答:黎先生,你堂表弟的行为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根据《》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就是转化型抢劫罪。同时,你堂表弟与其他同伙是,对其他同伙实施的犯罪行为,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该种犯罪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