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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异同

发布时间:2014-03-04 04:41:42

  桌安律师事务所: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同时,犯罪目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采用的方式主要是毁灭和损坏。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这里所说的“个人目的”,主要是指为了称霸一方,打击竞争对手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两者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因为行为人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尽管如此,两者仍有本质区别。

  (1)主观的目的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采用毁坏设备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将被害人赶走破坏生产经营的不法目的。毁坏机器设备等仅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

  (2)所侵害的对象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人使用的机器设备等。而正是通过这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的毁坏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如在仓库中备用或闲置不用的财物,即使是机器设备,亦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可以构成故意破坏财物罪的对象,故意毁坏财物罪还包括生活资料。

  (3)直接客体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工常活动;而故意破坏财物罪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是否具有“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本质区别。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目的是使财物本身部分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破坏生产经营罪,其目的是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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