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钟山县一男子刘某,伙同他人入室盗窃,盗走一辆女式摩托车和人民币2200元。失主通过家中监控指认出来后,刘某与同案人退回了被盗的价值2700元的摩托车,并退赔了人民币3000元企图私了。请问:刘某退赔失主全部损失后,是否构成,能否免除?
事务所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刘某入室盗窃财物价值4900元,其盗窃行为已完成,故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属数额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刘某盗窃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处3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刘某是入户盗窃,根据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六条应从重处罚;案发后,刘某积极退还失主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七条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所以,刘某虽然在盗窃后退还了失主全部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其行为仍构成盗窃罪而应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免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