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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的限制减刑

发布时间:2014-03-10 17:38:02

  卓安律师事务所:根据刑法规定,累犯一般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特殊累犯。累犯因体现了犯罪分子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较深的主观恶性,所以刑法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累犯的前罪与后罪情况有多种情形:依罪行轻重程度来分,包括轻罪+轻罪、轻罪+重罪、重罪+轻罪、重罪+重罪;依犯罪行为的暴力性来分,包括非暴力性犯罪+非暴力性犯罪、非暴力性犯罪+暴力性犯罪、暴力性犯罪+非暴力性犯罪、暴力性犯罪+暴力性犯罪;依犯罪行为次数来分,又有一起犯罪+一起犯罪、一起犯罪+多起犯罪、多起犯罪+一起犯罪和多起犯罪+多起犯罪。在上述前罪与后罪之间的关系模式中,不同的关系模式所体现的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有所不同。因此要进一步区分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程度,并在量刑时有所区别和体现。具体而言,当累犯的前罪和后罪均为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同类犯罪或者数罪时,累犯情节所体现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就更大,对被告人一般应当限制减刑:当累犯的前罪并非暴力性犯罪或者虽系暴力性犯罪,但情节较轻的,尤其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则累犯情节对于是否适用限制减刑的影响相对较小,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决定是否限制减刑,而不能一律对其限制减刑。本案例中,被告人李飞前罪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所犯前罪系非暴力性犯罪,被判处的刑罚亦较轻。从前罪与后罪的关系模式看,系轻罪+重罪、非暴力性犯罪+暴力性犯罪、一起犯罪+一起犯罪。这说明李飞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尚不是极其严重。结合本案其他情节,判处被告人死缓并限制减刑能够罚当其罪,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即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但不构成累犯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的罪犯,如果本次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也符合刑法规定限制减刑的前提条件,则应当根据其前罪与后罪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结合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决定是否对其限制减刑,而不能一律限制减刑或不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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