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户”可以包括他人为生活租用的房屋。其并没有限定租用者之间必须具备血缘或者婚姻关系,也未要求居住者必须为两人或以上。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人口迁徙频繁,在外务工人员、蜗居一族同租一房,留守城市或农村的老人独居家中,这种情况实属普遍,我们不能认为他们居住的房屋因没有血缘或婚姻纽带连接、没有较多的固定成员,就不是“户”。相反地,他们的隐私权、财产权同样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更何况合租房其本身从功能特征、场所特征以及居住者的使用目的来看,均与“户”基本一致。首先,合租房坐落于民用小区内,配备了完备的生活起居设施,只要居住者愿意,其完全可以实现居家生活的需要;其次,大部分选择合租的人群是相互认识甚至是关系较好的,合租者以家庭生活的意思居住其中,成员相对固定,关系相对紧密,对房屋的控制、支配及排他力均较强。这种情况下,合租房显然已具备了生活起居的功能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功能,因而可以被认定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