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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3-10 18:20:06
卓安律师事务所:坐落于校内的学生集体宿舍不应认定为“户”。此类住房通常被称为“集体寝室”,作为学生学习上课之外居住的场所,其功能更体现在供学生休息。在房间内,通常为四人至八人共同居住,每位同学所能支配的空间也不足几平方米,其基本上不具备“户”的“日常生活”功能。虽然学生集体宿舍与外界相对隔离,但这种封闭性、私密性和排他性却无法与“户”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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