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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其他严重情节”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4-06-13 08:07:55

卓安安律师事务所:敲诈勒索罪属于侵财犯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价值多少是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主要体现,故参照《盗窃罪解释》《诈骗罪解释》的相关规定,以数额加情节的方式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情形。需要重点说明的是:

1.敲诈勒索罪上档处罚的数额比例较高。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具备相应情形后,只要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50%的,就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敲诈勒索罪的标准是“百分之八十”,主要考虑:(1)与盗窃罪、诈骗罪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基本上包括了敲诈勒索的主要手段,从打早打小的角度,适当降低入罪标准确有必要,但若普遍上档处罚,打击过于严厉,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此前,不管敲诈勒索数额多大,最高也只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刑法修改后,如果“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设置过低'将导致大量案件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而大幅度提高敲诈勒索犯罪的刑罚,将导致量刑整体偏重,不利于罪犯悔改和犯罪预防。

2.对于具有“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等五种情形之一的,也并非一律上档处罚,而是应当综合考虑全案情节,如果上档处罚确实量刑畸重 的,就不能上档处罚,以实现罪刑相当。敲诈勒索罪属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15个罪名之一,可以参照对全案情节量化的结果,决定是否上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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