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百万级法律知识库
发布时间:2014-06-16 08:35:05
卓安律师事务所:2004年5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B19522-2004)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l00毫升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以下简称《国标》)继续沿用这一标准。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是否应以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l00毫升作为入罪标准?经研究,将醉酒驾驶的标准定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l00毫升是根据我国驾驶人员生理特点,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多方论证的结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且实践操作多年,已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可以采用。故《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l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