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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6-24 07:41:55
卓安律师事务所:“持械’’是指在聚众斗殴中使用器械或携带器械且主观上有使用的企图但实际未使用的。这里的“器械”包括:治安管制刀具以及枪支、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的,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在聚众斗殴中,斗殴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 方依照上述二款的规定认定是否属于持械聚众斗殴;对未持械一方不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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