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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多于被告人供述的财物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4-07-09 10:07:27

卓安律师事务所:如果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多于被告人的供述,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当本证、反证的证明力相当,被盗财物难以查清的,依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从低认定盗窃数额。鉴于这种处理方式可能会放纵犯罪.因此有必要确立一种除外原则,即如果通过仔细审查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并综合全案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应当采信被害人陈述并排除被告人供述的,则应当依照被害人的陈述认定盗窃数额。具体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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