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民事归责原则与刑事归责原则不一样。将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在民事上存在着申领人与银行之间以及申领人与借卡人之间两个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合同不能约束第三人的合同法原则,只有申领人是归还透支款项的责任主体。但“民事看关系,刑事看行为”,不能简单地以民事法律关系作为刑事归责的依据。因为处罚的是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而且主观上的非难也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因此,在信用卡申领人和实际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下,刑事归责应当包括行为和故意两个要件,即只有既实施了透支行为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人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详言之,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只追究申领人的刑事责任
当只有申领人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而实际使用人只不过是申领人恶意透支的工具时,只能追究申领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刑法中所称的间接正犯,此时,真正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是申领人而非实际使用人。例如,被告人郑某因欠他人大笔资金,遂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并将信用卡交予债权人,债权人通过透支取现实现债权后,将信用卡归还郑某,郑某接到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本案中,虽然债权人是实际使用人,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其透支取现是经郑某授权实现其债权的行为,从刑法上而言,真正实施恶意透支行为的是郑某,因此,郑某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2)只追究实际使用人的刑事责任
当只有实际使用人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只追究实际使用人的刑事责任,这也是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得出的当然结论。虽然申领人授权他人使用其信用卡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无效的授权行为,但在刑法上,使用人是否是民法上的合法持卡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谁的恶意透支行为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权,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例如,被告人范某向刘某借用信用卡后,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透支本金2万余元,拒不归还。法院判决认定范某构成信用卡。
(3)追究双方的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实申领人和实际使用人均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双方构成共同犯罪,这一点应当不存争议。有必要补充的是,当有证据证明涉案信用卡是由申领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使用,且主要用于家庭开支的情况下,虽然从理论上而言,可以认定申领人与家庭成员应共同承担责任,但从打击效果而言,此类案件不宜扩大打击面,追究申领人一人的刑事责任已能达到处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