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的管辖与传统犯罪一样,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地的具体情形,《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法释[2012]21号,本文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2款作了适当完善。主要有三处:一是用“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替代“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以使表述更准确。二是用“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替代“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强调二者均可,避免适用中引发歧义。三是考虑到网络犯罪案件的跨地域性特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帮助犯与实行犯往往处于分离状态,特别明确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帮助犯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