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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后被查获带至医院进行血检并在等待检测结果时经电话传唤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发布时间:2016-02-23 16:29:33

我们认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原因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案中,警方通过现场遗留痕迹及道路监控比对,找到肇事车辆,现场闻到戴某满身酒气,便将其带至医院进行血液检测,这充分说明警方已发现戴某有作案嫌疑。

第二,对《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强制措施”理解,不能囿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5种强制措施,而应理解为“司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作为嫌疑对象对其人身实施的实际控制”。具体来说,就是以行为人“投案”时人身活动是否处于自由自主状态为标准。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到现场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有时会按照程序采取书面传唤或者口头传唤的方式,将其带回办案机关调查、询问。在这种情况下的传唤,实际上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配合,公安机关可以立即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使其到案。也就是说,此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活动已受到“实际控制”。具体到该案中,在等待血液检测结果的过程中,戴某的人身活动实际上已受到“控制”。

综上所述,戴某接到电话传唤后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已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时间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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