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同事小刘帮助公司收货款的时候,为了一己私欲贪污了公司的钱财,并且还把公司的商业机密出卖给对手公司,这个时候同事的行为是否属于牵连犯,两个行为犯罪性质不同的不同点等问题,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牵连犯与数罪并罚的区别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牵连犯和数罪并罚的定义?
一般认为,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二、牵连犯与数罪并罚的区别?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如盗窃财物后,为了销赃而伪造印章的犯罪行态。对牵连犯的处分,一般认为应当从一重罪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其原因在于,牵连犯罪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且其数个行为之间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罚可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条链接: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和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在我们国家牵连犯是没有具体的概念,只是、而已,而数罪并罚是指几项罪名合并一起判然后得出来的数。以上就是关于牵连犯与数罪并罚的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有其它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