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由人民法院负责,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审查证据是否被采信。那么刑事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的基本规则是什么,关于刑事证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刑事证据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刑事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一、程序、实体双重审查规则——单个证据的审查规则
(一)概述
所谓双重审查,是指既要审查收集、固定证据的程序以及初审法院采信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即程序审查;同时,还要审查证据的证明内容是否合情合理,审查证据内容与案件的关联性或者说证据的证明力,即实体审查。法官一般不会忽视实体审查,下面主要介绍对证据的程序性审查。对证据进行程序性审查,第一,要审查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固定程序是否合法。第二,要审查证据是否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严格的法庭调查程序。
(二)双重审查规则的运用
1.物证、书证的审查。程序审查:第一,审查其来源的合法性,即是否有合法的、符合规范的勘验、检查、搜查笔录,扣押或提取物品清单。对于来源上的瑕疵,如果补正仍不能排除证据收集的疑问,或不能对疑问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第二,审查对物证、书证是否进行后继处理,即对定案有重要意义的物证、书证是否经过了辨认和鉴定。实体审查,要点在于审查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2.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程序审查:审查其取得程序是否合法,即有无逼证、诱证、骗证的情形;该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比如询问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是否在场,是否核对笔录并签名按指印、是否为特定群体指定翻译等。实体审查,首先应判断作证内容与作证主体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相适应;其次应审查作证主体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处理结果之间有无利害关系。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程序审查应注意有无以非法手段获取供述的情形,讯问未成年嫌疑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实体审查,主要判断其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与其他证据是否吻合。
在被告人翻供情况下对其审查就显得格外重要。从程序审查的角度:一方面,可以通过审查供述时间和地点,与侦破案件的公安人员座谈,调取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单及入所谈话记录或通过与被告人关押在一起的其他在押人员了解被告人出入监室、被讯问前后的身体状态,从而侧面了解供述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审查供述与获取其他证据的先后顺序。如果先供后证,且经核实证人证言真实,则原有罪供述可靠;如果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了与案情具有关联性的隐蔽物证,则翻供就缺乏依据。从实体审查的角度:首先,从口供的内容上看它是否暴露出行为的秘密性。对于供述中比较隐蔽的细节,应尽量寻找相关的证据予以印证。其次,通过观察被告人的言辞、表情、呼吸、听觉和眼神,利用事理、情理和逻辑进行判断,可以增加法官内心确信。对于被告人明确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的,通过程序审查及实体审查均难以排除嫌疑的,应审查初审时讯问人员是否出庭作证,如未出庭则应要求其重审或二审时出庭。
4.鉴定结论的审查。程序审查: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合法,与相关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鉴定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检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鉴定书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实体审查:审查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鉴定结论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之间是否有矛盾。
5.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程序审查:笔录的制作在形式上是否完备,如见证人是否签名或盖章;如果进行补充勘验,还要审查前后勘查是否矛盾,是否说明再次勘查的理由。实体审查主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勘查记载情况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其与嫌疑人供述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
6.视听资料的审查。程序审查:视听资料的来源与制作过程是否合法;是否载明制作人或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及制作方法。实体审查:内容是否真实,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如对其内容心存疑虑则应进行鉴定。
7.辨认笔录的程序审查:辨认前,辨认对象不应让辨认人见到;辨认应个别进行;辨认对象应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它对象中;辨认对象数量符合规定。实体审查:辨认对象本身的证明力。
二、印证规则——单个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的通用规则
(一)概述
相互印证是对单个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和对全案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审查判断的一种方法,也是采信某一证据和根据全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一项规则。
(二)证据相互印证规则的运用
第一,证据相互印证应当以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判断为前提。法官必须通过对各个证据材料的独立审查,首先排除那些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以免将一些不确实的证据留在证据体系内,造成相互印证的假象。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一个或数个证据的确实性可能被认定或基本认定。将这些已经基本解决确实性问题的证据用以印证其他证据,这类证据对其他证据的检验和补强作用就具有可信性。
第二,同一诉讼参与人的数个言词证据之间不适用相互印证规则。其在内容上的一致性, 可以帮助法官形成对该证据的初步的肯定性判断。多次陈述一致与否仍属于单个证据独立审查的范畴,不能将前后一致作为相互印证来看待。类似地,对同一问题的多个鉴定结论之间的一致也不属于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但这种前后一致在对单个鉴定结论的独立审查判断中具有更大的价值。总之,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只适用于不同种类证据之间或者证据种类相同但来源不同的证据之间的审查判断和运用。
第三,一个证据依据另一个证据而取得,两项证据之间是否适用相互印证规则的问题。例如,根据的供述,侦查人员找到了物证,或者取得了证人证言。这样的物证或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的口供能否适用相互印证规则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根据一项本来就不确实的证据所提供的信息,采用违法的手段去收集不确实的证据,那么就不能简单以证据表面上的相互印证而采信这两项证据。若得到的是隐蔽物证,则可以印证。
第四,证据相互印证与证据确实充分的关系。如果证据充分,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必然具有相互印证关系;在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证据就没有达到充分的程度。但是,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三、经验法则——单个证据审查及事实认定的通用规则
(一)概述
经验法则就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依据经验所归纳出来的有关事物性质、状态及事物间联系的知识,是在特定时空范围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和现象。经验法则是一种事实规则,在诉讼中构成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背景知识和进行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它既可以被用来判断证据能力,也可以被用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既可以被用于单个证据的评价,也可以被用于认定案件事实。
(二)经验法则的具体运用
第一,案件事实依其本质属性,无法运用证据直接认定,则应运用经验法则采用推理的方法认定。有的案件事实指的是事物的性质、事物间的关系等,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即使证据再多,仍有可能无法说明事实是否存在或存在状态。对这类案件事实,必须在一定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运用经验法则进行推理,才能认定。诉讼中这类案件事实最典型的是因果关系。
第二,案件事实依其特点,在诉讼中难以收集到能够直接证明的证据,对难以查明的案件事实,可运用经验法则予以认定。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被告人不如实供述,往往难以证明。最典型的当属对行为人“明知”和“非法占有故意”的推定。如涉案毒品是从行为人体内查获的,一般无需证明主观明知。这里的经验法则是:正常人应当对自己将物品采用高度隐蔽且不易为他人发现的方法进行藏匿有认识。但是,利用盖然性程度比较低的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定时,不能单凭推定确认待证事实,需进一步结合其他证据和事实综合分析。
不管我们怎样看待经验法则,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大量运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刑事案件中,运用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即,诉讼认识中要运用经验法则,必须是在已经占有足够的证据资料的前提下进行。否则,经验法则的适用可能会导致主观擅断。
经验法则的运用是为了解决缺乏“客观不变”证据的案件。众所周知,不可能所有的案件都有目击证人,或者都有卡死被告人作案的不变证据。因此,经验法则被广泛运用于“缺乏客观不变证据”的案件中。但一定要注意辩方的辩解,要注意排除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经验法则不能适用。
四、排除合理怀疑规则——事实认定规则
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终结、提起和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判错案,与证明标准主观性太强、不易把握有一定关系。很多错案,明明存在不少疑问,可是法官仍列出那些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仍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应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作为重刑案件事实认定应遵循的基本规则之一。对法官来说,当案卷中存在一些证据材料,如果我们认为被告人有罪,那么这些材料就无法解释,使我们不能形成完全可靠的判断,亦即,现有证据使我们存在怀疑,那就宣告被告人无罪。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刑事证据的审查与认定有一套规则。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刑事证据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