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一些不务正业的青年加入黑社会,明目张胆的违法乱纪,破坏社会秩序,甚至恶意的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等等,那么,对于这一类案件到底是属于涉黑案件还是涉恶案件呢?涉黑犯罪和涉恶犯罪的区别是什么?庭立方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涉黑犯罪和涉恶犯罪分别是什么意思?
涉黑犯罪,指的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涉黑犯罪主要罪名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等。而涉恶犯罪的层次比涉黑犯罪要轻,未能到达涉黑犯罪的大可归类于涉恶犯罪。
二、涉黑犯罪和涉恶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在于涉黑即黑社会组织,是在法律上有明确界定的概念,不满足法律界定的这些条件的恶势力团伙的就放到涉恶里面了。法律上有明确界定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在我国《》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不满足上述法律界定的恶势力既为涉恶。既:相比较轻微的团伙犯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等。
综上所述,涉恶和涉黑犯罪里面不单单是涉及到某一个犯罪组织,同时也会有一些执法机关为其提供所谓的保护伞,作为普通群众在面对这样的犯罪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要勇于举报,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以上就是关于涉黑犯罪和涉恶犯罪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有其它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