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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刑事案件管辖改变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7-10-04 09:07:13

刑事案件管辖,也可以称之为刑事管辖,最直白的陈述就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各相关部门该负责管哪一块。有人会问了,各部门间管辖范围会不会改变呢?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导致刑事案件管辖改变的情形是哪些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刑事资料,下面为您一一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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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刑事案件管辖改变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导致管辖改变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1.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应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而导致的管辖改变。

2.移送导致的管辖改变。包括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送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移送。向上级人民法院请求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不同意移送决定书。

3.指定管辖导致的管辖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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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出决定后,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管辖改变的,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管辖的改变是很有必要性的。其一,刑事案件的权限改变有利于公民的权利保障,比如说人民的越级上诉。其二,刑事案件中各种错综复杂的因素,使得有些案件尚不能完全适用地区管辖的法律规定。因此,权限改变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进一步审查。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所有内容。如果您还有任何法律疑问或者需要法律援助,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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