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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10-29 12:36:43

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判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某一渎职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关键。作为滥用职权罪的重要构成要件,其罪过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呢?庭立方小编特意整理了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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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二、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如执法人员基于报复动机,滥用职权去罚没个人或单位财产,违法吊销他人的营业执照,非法拘禁他人等,便是一种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如执法人员基于私情、私利,该为而不为,该扣押、查封的财产而不去扣押、查封,该吊销营业执照的而不去吊销,对故意拒不履行职责而导致的危害后果听之任之,便是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主要表现为故意,在特殊性情况下也存在主管罪过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以上就是有关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相关刑事法律知识,如果有关滥用职权罪方面的法律咨询,请向庭立方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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