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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的共犯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7-10-29 14:12:43

滥用职权,是我们人民忌讳并憎恨的行为。在我们所有人的认知中,滥用职权就是不道德、恶劣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可为什么从古至今,我们的高层总是或多或少的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思考,但不是小编今天要讲的重点,庭立方小编今天要讲解的是滥用职权的共犯是如何确定的?具体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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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的共犯如何确定

滥用职权,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的共犯是如何确定的呢?首先,滥用职权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具有该身份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也就是说滥用职权的共犯的确认的第二个因素是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且是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只有符合这一要素才可初步确定为共犯。

然后,第三要素就是二人或以上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那么滥用职权的共犯就这样核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就是共犯,是么?国家司法机关以及执行机关是不会这么草率的。对上述条件都符合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再一次被确认,主要内容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

(1) 主犯决定说。 (2) 特殊主体说。 (3)区别对待说。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采用主犯决定说和区别对待说的理论来认定具体的犯罪。

二、从罪过形态分析滥用职权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滥用职权的行为按照罪过形态有三种,具体的分析内容如下:

(1)二人以上直接故意的滥用职权犯罪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2)二人以上,部分为直接故意行为,部分分为间接故意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的共犯;

(3)二人以上间接故意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有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共犯的司法认定不仅是要符合滥用职权共犯的基本条件,也需要符合实践中的实际是否符合了逻辑思维,而不是运用法文生搬硬套。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所有内容。如果您还有任何的法律疑问或者需要律师援助,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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