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组织。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我国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针对集团犯罪我们应该作出何种判断认定其符合集团犯罪事实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于如何认定集团犯罪这个问题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根据1984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刑事犯罪集团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特征:
(1)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
(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害性都很严重。
刑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见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六条)。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只一名。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负责。集团的其他成员,应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别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如果某个成员实施了该集团共同故意犯罪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则应由他个人负责。
对单一的犯罪集团,应按其所犯的罪定性;对一个犯罪集团犯多种罪的,应按其主罪定性;犯罪集团成员或一般共同犯罪的共犯,犯数罪的,分别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通过以上的介绍,详细大家对集团犯罪的概念以及认定集团犯罪的标准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庭立方的,他们将为你做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