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对妨害信用卡的的行为规定有,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这也体现了国家对信用卡相关权利保护的重视。那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如何认定呢,接下来就由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含义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以上就是有关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如若您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向庭立方。